壹、繼承、繼承權和繼承要理解本文的意思,首先要了解有關繼承、繼承權和繼承的基礎知識。所謂繼承,是指從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將死者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壹種法律制度。死者留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稱為遺產。留下財產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繼承或有權繼承的人稱為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取得繼承權的權利稱為繼承權。
在我國,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在這篇文章中,它指的是丈夫或妻子,父母和孩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屬於第壹順序繼承。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壹般應繼承同等份額的遺產。也就是說,配偶、子女、父母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並不是絕對相等的。如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留下的財產和財產權。我國繼承法確立的繼承制度是簡單的財產繼承制度,與以前封建社會的宗法繼承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宗法繼承制度中,身份繼承、祖先崇拜繼承和財產繼承是壹體的,身份繼承和祖先崇拜繼承占主導地位,而財產繼承是身份繼承和祖先崇拜繼承的附屬物。宗法繼承的本質是以男性為中心的長子繼承制。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舊的宗法繼承制度,建立了簡單的財產繼承制度,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繼承制度。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所得。
第二,夫妻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這是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誌。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妻子在繼承方面基本處於無權地位。在“父死子繼”的宗法繼承制度下,女性的繼承權被否定。丈夫去世後,他的遺產首先由兒子繼承,妻子只有不再婚才能管理丈夫的遺產。只有在丈夫死後,並且他的財產沒有被其他男人繼承,妻子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但由於封建社會壹夫多妻制和收養的存在,成為“貧困戶”的可能性很小。同時,由於當時“繼承人”制度仍然盛行,進壹步從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繼承財產的可能性。新中國成立後,1950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婚姻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在繼承問題上,徹底廢除了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繼承制度,從法律上賦予了女性與男性同等的繼承權。1985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順序繼承人。
夫妻之間的繼承權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基於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就是說,只有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才能作為配偶繼承對方的遺產。如果雙方婚外同居,如“包養情婦”,雙方不享有相互繼承權。實踐中還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1)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各種原因未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法律上是夫妻關系,當壹方死亡時,幸存的壹方仍然可以作為配偶繼承另壹方的財產。(2)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舉行婚禮,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此時壹方死亡,幸存的壹方仍然可以作為配偶繼承另壹方的財產。(3)如果雙方的婚姻依照本法無效,如重婚,壹方死亡時,幸存的壹方不享有繼承權,不能作為配偶繼承另壹方的財產。(四)依照本法規定雙方的婚姻可以撤銷的,壹方在婚姻被撤銷前死亡的,其遺屬可以繼承另壹方的財產。
當丈夫或妻子去世時,繼承開始。首先,我們必須確定哪些財產屬於死者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壹般包括夫妻財產份額及其個人財產。* * *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另有約定的除外;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通過繼承或贈與等獲得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個人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歸* * *所有,這部分財產也歸* *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壹方婚前財產;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因壹方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應當歸壹方所有的生活用品和其他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分割遺產時,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應當分割為配偶的財產,其余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 * *財產的壹半都是他的遺產。丈夫生前未立遺囑的,其健在的配偶和其他第壹順序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繼承平分遺產。比如,夫妻* * *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654.38+0.2萬元,丈夫個人財產為3萬元。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丈夫去世後繼承遺產時,將1.2萬元的* * *以財產的壹半即6萬元分割給妻子。其余6萬元和被繼承人的3萬元個人財產* * * 9萬元作為遺產。被繼承人有兒子和父母的,妻子應平分,妻子應得遺產3萬元。當然,夫妻可以約定自己* * *與生前財產的分割。比如約定無論誰先死,* * *暫時不與財產分割,死後由繼承人繼承。也可以約定,夫妻財產繼承分割時,三分之二歸未亡壹方,三分之壹歸亡故壹方繼承。如果夫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此類協議,法律應尊重他們的協議。
根據該條規定,配偶壹方死亡後,未亡配偶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後取得財產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該財產。如果他再婚,他有權取走或處置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配偶壹方在另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根據這壹規定,寡婦因再婚而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帶走從亡夫那裏繼承的財產。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父母也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也可以理解為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這種權利基於雙方的身份。父母子女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有非常密切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子女和父母是第壹順序繼承人。
(1)這裏的父母有繼承權,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者的父親和母親有平等的權利繼承其已故子女的財產。
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天然的血緣關系。生身父母有權繼承他們的孩子。父母離婚、變更婚姻,不影響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即使父母離婚,也可以繼承親生子女的財產。父母有能力和條件撫養子女,但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的,不應當分割或者分割子女的遺產。
養父母是指收養別人的孩子作為自己孩子的人。養父母與養子女雖非親生血親,但基於收養關系的成立和撫養子女的義務,是虛構的血親,與生父母處於同等的繼承地位。就養父母而言,只要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沒有終止,權利義務依然存在。養父母離婚,雙方仍撫養養子女的,仍可繼承養子女的財產。養父母離婚的,養子女由壹方撫養,未盡撫養義務的另壹方不能繼承養子女的財產。
如果繼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就會和繼子女產生壹種特殊的虛構的血緣關系。履行了贍養義務的繼父母,在繼承上與生父母處於同等法律地位。繼父與生母離婚的,繼子與生母共同生活,他們之間的關系終止,他們之間的血緣關系消滅,所以繼父不享有繼子的財產繼承權。另壹方面,繼母與生父離婚,繼子女隨生父生活。繼母與繼子女的關系結束,繼母與繼子女的血緣關系消失。繼母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
(2)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私生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成年子女有撫養能力和條件,但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分配父母遺產時,應分或少分。
養子是指被收養的孩子。把別人的孩子收養為自己的孩子的人,就是養父母。收養關系壹旦確立,養子女取得與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這樣,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但不能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撫養關系終止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撫養關系終止,原養子女有權繼承生父母的財產。
繼子女是配偶壹方與另壹方及其前夫或前妻的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形成了扶養、撫養關系,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或繼母的財產。如果繼父與生母離婚或繼母與生父離婚,繼父母不再贍養繼子女,繼子女也不再贍養繼父母,繼子女無權繼承繼父母的財產。還有壹點需要註意的是,由於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天然血緣關系並沒有因父母離婚而被破壞,因此,具有撫養、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仍然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生父或生母的繼子女,未盡到贍養義務的,在遺產分割中應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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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分性別,不論已婚未婚,都有平等的繼承權。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由於壹些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兒不能傳宗接代,婚後不能在父母家立戶等,已婚女兒的繼承權被忽視或取消。根據該條和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法律保護已婚女兒的合法繼承權。如果女兒出嫁,贍養父母的義務主要由兄弟承擔。這種情況下,出嫁的女兒往往不會要求繼承父母的財產,可以視為放棄繼承權。這種情況既符合繼承法中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也符合壹般情況和許多地區的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