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陳述不同意法院的鑒定,並提供理由和證據。申請書應當具體明確,說明鑒定項目和不同意的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2.申請聽證:法院認為有必要聽取當事人意見和證據的,可以安排聽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相關證據材料;
3.聘請自我鑒定:當事人可以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鑒定,並將鑒定結果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4.參加法庭辯論:在庭審階段,當事人可以參加法庭辯論,對鑒定結果提出異議和申辯,並提供相應證據;
5.上訴:當事人對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對案件進行再審。
法院鑒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書:需要有委托法院進行鑒定的委托書,委托書中需要註明鑒定的目的和要求;
2.評估物品:需要提供評估物品,如文物、藝術品、土地、房屋等;
3.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與估價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知識產權證書等。;
4.鑒定費:需要支付相應的鑒定費;
5.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相關法律文件、合同、協議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法院的鑒定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和理由,否則法院可能會認定其不合理或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申請鑒定時,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或者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
第二十八條
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_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