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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這次南海仲裁?

仲裁結果出來已經壹年了,估計沒人關註這個問題。壹年前,導師讓我們討論南海仲裁案時,大家基本上都覺得中國不出庭很尷尬,因為他應該積極應訴。。後來仔細看了判決書,發現仲裁庭的擴大或縮小說明了壹些問題,從而確立了自己的管轄權。本案經歷了管轄權審判和實體審判(部分管轄權問題與實體問題壹並審理),兩個階段都做出了不利於中國的判決。這裏只說管轄權相關的問題。管轄權。任何第三方糾紛解決主體並不自動對案件擁有管轄權,管轄權的基礎在於當事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同意,任何國家/個人都不能單方面讓第三方機構審理雙方的爭議,並得出對對方有約束力的判決。同意在哪裏?私人當事人之間的同意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私人當事人起訴國家的同意在雙邊投資條約中,國家之間的同意在國際條約的爭端解決條款中。看似國家法院對公民之間的糾紛具有強制管轄權,但從契約論的角度來看,公民的同意已經體現在憲法中。中菲兩國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成員國。《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了解決爭端的強制程序,簽署《公約》即表示同意受強制程序的約束。唯壹的例外是第298條規定了特定爭端的選擇性例外,成員國可以宣布排除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劃界、軍事行動和執法行動。2006年8月25日,中國宣布排除298條款中的各類爭端。也就是說,其他國家不能在這些問題上單方面對中國提起訴訟,仲裁庭也沒有審理此類案件的管轄權。當然,面對復雜的糾紛,管轄權並不能輕易確定。那誰來決定仲裁庭是否有管轄權呢?聽起來很不合理,但仲裁庭可以決定自己是否有管轄權,這是普遍確立的原則。壹旦仲裁庭決定它可以審理壹個案件,它就可以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因此,南海仲裁的管轄權裁決和實體裁決,無論中國是否出庭(附件七第九條),都是合法的,對中國具有約束力(《海洋法公約》第288條第4款、第298條(1))。當然,中國從未打算承認或執行該判決,因此他可能可以在不出庭的情況下優雅地拒絕執行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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