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1: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簡稱撤三),對他人提出商標撤三是掃清商標申請障礙的有效手段。
解讀2:三年未用說明企業經營不行,商標對其意義不大,這種資源浪費是不合適的,所以三年未用可以撤三,讓其他想用的來用,發揮出商標的意義。
科普下商標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標撤三申請→八戒知識產權回電咨詢→準備資料→向商標局提起申請→形式審查→註冊人舉證→撤銷商標/繼續持有
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討論。
關於三年不使用的註冊商標的法律性質,我國商標法對詞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美國商標法規定視為放棄商標權;法國規定為喪失商標權(失權),而且特別指出權利從不使用期限屆滿時喪失,具有絕對效力;俄羅斯則規定為權利“提前終止”;德國商標法規定在相對人提出抗辯的情況下,註冊人的異議、無效申請將被駁回,在侵權訴訟中,註冊人不能獲得任何救濟。這些國家的立法對連續不使用滿法定期間的註冊商標的態度是壹致的,即法律不再保護,撤銷程序不過是對這種法律狀態的確認。明確這壹點對我國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以及與之相關制度的設計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