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雇主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權”和大陸法系的“作者權”之間存在相同之處。版權和作者權都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內能被轉讓的壟斷權,重點強調復制作品的權利,而且兩者能隨著技術發展而變化。但是,“版權”和“作者權”之間也存在差異。“版權”強調其經濟價值以保護作品,法人是第壹權利人,而“作者權”強調其人身性質以保護作者,自然人是第壹權利人;版權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利,作者權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人身權利;版權客體範圍較寬,既包括具有獨創性的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視聽作品,也包括錄音制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樣,作者權客體主要是指作品,而錄音制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和印刷版面式樣則是鄰接權客體;版權主體範圍也較寬,除創作者以外,還包括錄音制品和電影制作者、廣播組織、電纜傳送節目企業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權主體是創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鄰接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