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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巴黎公約的地位和作用

《巴黎公約》是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領域最早締結的國際公約,被稱為是工業產權的母公約。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陸續產生了涉及專利、商標、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等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的子公約,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巴黎公約》是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領域最具影響的國際公約之壹,至今為止已經有173個國家正式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巴黎公約》也是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明確規定的,要求全體WTO成員必須執行和遵守的4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之壹。

《巴黎公約》所提出的保護知識產權國民待遇、優先權、獨立性等基本原則,成為以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至今仍然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25年來《巴黎公約》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經濟、科技的發展等方方面面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巴黎公約》是我國繼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公約》以後,加入的第二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

《巴黎公約》的加入為我國1985年4月1日實施《專利法》創造了條件。如果沒有加入《巴黎公約》,《專利法》中設置的優先權等制度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的。

《巴黎公約》的加入為我國參加其他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巴黎公約》的十余個子公約)鋪平了道路,在加入《巴黎公約》以後,我國先後加入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1989年10月4日)、《專利合作條約》(PCT)(1994年1月1日)、《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協定》(1994年8月9日)、《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條約》(1995年7月1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1995年12月1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1996年9月19日)、《專利國際分類協定》(PCT)(1997年6月19日)等國際公約,直接促進了我國專利和商標等制度的發展。在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主要知識產權法當中,處處可以看到《巴黎公約》及其子公約條款的身影。

《巴黎公約》的加入為我國企業走向世界,在國際範圍內謀求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商標、商號等工業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巴黎公約》173個成員國和WTO的153個成員的範圍內,我國企業可以依據《巴黎公約》主張和維護自己工業產權的合法權益。

《巴黎公約》的加入同樣也為《巴黎公約》173個成員國和WTO的153個成員的國民,在我國謀求發展,從工業產權保護的層面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有力推動了我國的招商引資、改革開放。

《巴黎公約》對於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的作用和貢獻是可圈可點的。《巴黎公約》,永放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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