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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除政府采購中的“控標”問題

1.關於限定采購參數問題。首先去除經證實的不合理的參數限制,如限定產品的重量、只有某產品才能達到的功能等,若采購需求確實只有個別產品能夠滿足,應建議采用單壹來源等方式進行采購。其次在保證招標產品質量檔次、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適當放寬采購參數限制。如某車輛采購要求發動機“型號為XXX”,修改為“型號優於或等同於XXX”。最後是弱化采購參數限制,強化評標現場的專家評委作用。具體做法壹是在招標文件中註明“本項目說明中所提出的技術規格、要求、參數和標準僅系說明並非進行限制,投標人可提出替代的技術規格、要求、參數和標準,但該替代應不低於招標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實際操作中投標商出現的“替代”是否“不低於”招標文件要求則是由現場的專家評委認定。二是采取對技術參數劃分重點的做法,如將關鍵技術參數標註★號,而未標註★號的參數不是廢標要素,做為評委對產品技術打分項。三是強調投標文件不必全部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而是滿足實質性要求,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也由評標現場的專家評委認定。

2.關於廠家授權、質保承諾書的問題。修改為“供應商中標後在簽訂合同時應提供廠家授權、質保承諾書”,或去除關於廠家授權、質保承諾書等要求,明確“投標人必須保證所投產品無專利權、知識產權等糾紛,所投產品為原廠原裝正品,否則由供應商承擔壹切法律責任,在采購項目的後期驗收中如出現了非原廠組裝拼湊、未按合同質保等問題,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規對供應商進行處理”。

3.關於資質、業績等限制性要求的問題。調查了解市場實際情況,查閱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法律要求、行業標準、規範性文件,對比其他地區政府采購同類項目,確定采購項目關於資質、認證等要求是否合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去除招標文件中關於業績、軟件證書等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對於供貨時間不合理和過多的樣品要求的問題,也是通過以上方法進行處理。

4.關於接入、聯網等軟件限制的問題。調查接入的系統是否具有開放性,了解關於上級聯網要求的相關文件和技術參數,了解以上要求是否具有限制排他性。如果只有個別供應商能夠滿足要求,建議采取單壹來源等采購方式。在采購項目中涉及軟件系統等內容時,要求必須保證將來接入系統的兼容性、開放性,避免後續硬件采購受到限制。

5.關於苛刻的本地化服務要求問題。在保證產品服務的前提下,允許外地供應商在項目中標後設立售後服務機構,將有關要求修改為“外地供應商若中標,須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在采購人所在地設立售後服務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常駐技術服務人員,否則視為放棄中標。”

6.合理分包。部分產品的參數要求可能存在的限制性,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更改,可以在不影響采購項目整體兼容性的前提下,將有限制性嫌疑的采購內容單獨分出壹包進行采購,以保證采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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