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廠家授權、質保承諾書的問題。修改為“供應商中標後在簽訂合同時應提供廠家授權、質保承諾書”,或去除關於廠家授權、質保承諾書等要求,明確“投標人必須保證所投產品無專利權、知識產權等糾紛,所投產品為原廠原裝正品,否則由供應商承擔壹切法律責任,在采購項目的後期驗收中如出現了非原廠組裝拼湊、未按合同質保等問題,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規對供應商進行處理”。
3.關於資質、業績等限制性要求的問題。調查了解市場實際情況,查閱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法律要求、行業標準、規範性文件,對比其他地區政府采購同類項目,確定采購項目關於資質、認證等要求是否合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去除招標文件中關於業績、軟件證書等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對於供貨時間不合理和過多的樣品要求的問題,也是通過以上方法進行處理。
4.關於接入、聯網等軟件限制的問題。調查接入的系統是否具有開放性,了解關於上級聯網要求的相關文件和技術參數,了解以上要求是否具有限制排他性。如果只有個別供應商能夠滿足要求,建議采取單壹來源等采購方式。在采購項目中涉及軟件系統等內容時,要求必須保證將來接入系統的兼容性、開放性,避免後續硬件采購受到限制。
5.關於苛刻的本地化服務要求問題。在保證產品服務的前提下,允許外地供應商在項目中標後設立售後服務機構,將有關要求修改為“外地供應商若中標,須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在采購人所在地設立售後服務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常駐技術服務人員,否則視為放棄中標。”
6.合理分包。部分產品的參數要求可能存在的限制性,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更改,可以在不影響采購項目整體兼容性的前提下,將有限制性嫌疑的采購內容單獨分出壹包進行采購,以保證采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