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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欠錢的人盡快還錢?

註意這幾個要點,妳的錢才能順利回來!

壹、想明白些吧!妳不催!他不還!

太多人壹天到晚指望對方主動還錢,我辦的千把個案子告訴我:別想太多!正常人都不願意過欠錢的日子,欠錢無外乎就兩種情況,壹個是真沒錢,壹個是假沒錢。真沒錢,妳指望他主動還妳?假沒錢,他乖乖還妳?

所以如果想要錢回來,請拋棄幻想,準備鬥爭!這就開始催討!

二、機靈點!挑個好的時間攤牌!

催錢的時間也很重要,最好在對方手頭寬裕壹些的時候攤牌催討!壹般來說,年前、中秋這些節假日前是攤牌的比較好的時機。這些時間點上,對方的手頭會寬裕壹些,自然好談。

三、留個後手!盯住財產線索!

既然準備催,那就要為談崩做好準備!這個時候對方也不裝了,攤牌了,就是不還,妳能咋滴?打官司的話,他就轉移財產!所以這個時候,還是要先留個心眼,把財產線索留意起來!起訴時甚至起訴前就控制住!壹旦查封住了,那就穩穩的了!

壹、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喚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第二十九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二、凍結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

根據《執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規定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的存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三、查封拍賣不動產(如房產)

根據《執行規定》第41條: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46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第47條: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四、查封扣押動產(如車輛)

對被執行人的車輛查控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方式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采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車輛的轉讓、過戶及抵押。

公安機關也將根據人民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執勤站點對有關車輛進行查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轉讓知識產權,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根據《執行規定》第50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第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第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

六、發出搜查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七、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

八、拘傳調查詢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四條,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九、依申請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

根據《執行規定》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十、代履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三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定代履行人。

十壹、限制高消費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法釋〔2015〕17號)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 旅遊 、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十二、限制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對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等信息的網絡查詢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

十三、向媒體公布失信人名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法釋〔2013〕17號)第壹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對於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最高院還發布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查詢系統”(網址:/)。

十四、建立“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並進行芝麻信用懲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266號)及《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範》(法[2015]321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金融網絡等方式與1111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最高人民法院將與21家全國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了“總對總”的網絡查控機制,並陸續為全國30多個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開通了該系統。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進壹步,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

十五、司法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壹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壹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六、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情場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十七、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條修改,原條文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號)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壹)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壹)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讓欠錢的人盡快還錢,這個問題形成了壹種 社會 不良風氣,就法院對老賴都沒招

對於收不回欠款,首先最重要的壹點是保留好當時的借款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同時要進行私下溝通,溝通是必不可少的壹步,除了和債務人外還可以嘗試與債務人家屬親戚進行溝通同,債務人有可能礙於面子而還錢。再者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咨詢幫助,自身債權債務糾紛不能很好得到解決時,要及時找專業人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途徑了解解債模式,當欠款成為死賬之後,債權人要學會靈活變通,與其懊惱於收不回帳,不如多方面綜合了解類似債權轉讓、債權置換等新型解債模式讓自己盡快擺脫不良債權。

欠錢不還的人,大概有這幾種情況。

壹,他暫時確實是拿不出錢,但是他是個比較誠實守信的人。這種人壹般在欠款日期還未到約定還款時間前,他都會主動找到借給自己錢的人,真心實意的解釋是什麽原因導致自己手頭上沒有錢,(例,以前別人欠自己的錢到期未還,或者是家裏出突意外事故,用錢超過自己的計劃,或者還有其他沒有意料的事情發生)是這種情況的話,就需要借給他錢的人,寬限些時間,以後只要自己壹有錢,他會馬上還債的。這種人應該值得信任。

二耍賴帳的人。這種人品行不端正,只要能借到錢就壹定會借,從不想自己以後有沒有償還能力,壹旦錢(不管什麽來路的錢,只要是錢就行)到了他的手上,他就大肆揮霍,吃喝嫖賭,只圖壹時享受快樂,從不曾心疼別人的錢是如何辛勤勞動所得。對於這種沒人性的畜生,千萬不要借錢給他。萬壹借了,他想賴帳不還,如果他有工作,有家業的話,最好上法庭告他去,讓法院強制執行他的財產。這種人其實就是騙子,打著借的名義,幹著騙人的勾當,對這種沒人性的家夥,絲毫不能客氣。

應欠壹萬元判刑壹年就立馬還債

先態度好的要,人活著要臉,不給了就發動***有朋友同事,只要還錢了,不指望什麽友情友誼,實在不行找家人,我見過朋友圈要錢的,因為工作關系,要錢的在朋友圈,群裏面到處發,信息短信,同事,同行,合作方等等人人皆知,不知最後那個人有沒有還。

每個人都有壹些感情不錯的朋友,平時壹起玩耍,相互之間親如兄弟,誰有困難朋友壹起想辦法解決,這樣的朋友之間相互借錢也是很正常的,但是卻有不少很好的朋友因為借錢不還的事鬧了矛盾,導致朋友沒得做,甚至反目成仇、走向法庭。讓朋友還錢壹般要好的朋友直接說妳需要用錢就行,如果妳面子上過不去,不好意思直說,怎麽做才能既能讓朋友還錢,又不傷朋友之間的感情呢?下面談談我的幾點看法。

第壹、誇朋友、擡高朋友。妳們是朋友,相互的生活動向壹般都比較了解,當朋友有什麽較大的消費項目時,比如出去 旅遊 ,過後妳可以給他打電話或微信聊聊,先了解壹下他的 旅遊 的情況,然後誇他最近工作幹的不錯,這樣的大消費 旅遊 也花得起,讓朋友自己感覺到非常高興和自豪,然後再說說妳近期很多事不順心,經濟上也有些緊張等之類的話,朋友聽了也會肯定會有些不好意思,他欠錢的過的這麽好,借錢的妳卻這麽緊張,那還說什麽呢,還錢!

第二、拿老婆說事。給朋友聯系就說讓朋友幫個忙,抽時間來妳家壹趟,給妳老婆說明壹下他從妳那裏借了6000元錢,就說借錢給朋友時沒給老婆說,現在老婆發現啦,懷疑妳有什麽事瞞著她,妳兩口子因為這事家吵架啦,務必讓他來妳家說明壹下,妳這樣壹說朋友肯定不好意思啦,趕緊去妳家把錢還了,為壹牽涉到家庭的事朋友也不好插手,趕緊解決了就沒事啦。

第三、直接向朋友借錢,以前朋友向妳借錢,現在妳跟他借錢,最好要多借點,借他欠妳錢的兩倍,“他不還妳錢,妳也不給他要,妳就向他借錢,看他借不借”?壹般這種情況朋友也會借妳錢的,順便也會給妳說他欠妳錢的事,讓妳還錢把欠妳的壹部分直接扣除掉,這樣妳的目的也就達到啦。

朋友之間借錢不還確實是比較麻煩的事,但只要妳們是真心朋友,壹般在妳的提醒下都會還的,除非朋友不想做啦,所以平時交朋友要謹慎,借錢更要謹慎,最好能清楚什麽朋友可以借給他錢,什麽朋友不能借給,妳心裏有個譜,防止朋友之間因為還錢鬧矛盾,另外借錢的朋友最好借錢時說壹個還錢的時間,打個欠條,到時候如果沒還,讓朋友提醒壹下自己,這樣就能避免很多麻煩。

出臺法律規定:有手有腳身體 健康 的債務人不還錢壹律判刑,保證很多債務人會還錢。

我也是為這事困擾了很久今天終於想到了!網絡這麽發達,直接把欠錢的人姓名家庭住址發往各大視頻就行了!就算他看不到認識他的人也會告訴他妳成大民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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