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的性質是什麽?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上述規定是窮盡性的,也就是說,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能是上述四種行為中的壹種或幾種的組合。根據該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認定假冒有三個要件:壹是必須存在假冒,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某種方式表明其產品受他人保護的專利產品,或者其方法受他人保護的專利方法,從而誤導公眾或者相關人員。第二,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並實際存在的專利,這就是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區別。如果不存在的專利被冒用,就構成冒充專利。第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當是故意行為,上述行為均為故意。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2)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並實際存在的專利;(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當是故意。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2.在廣告或者其他權利要求書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中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假冒專利的責任有哪些?假冒他人專利構成侵犯他人專利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民事責任。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確定支付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假冒專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網上也有律師很久了。想了解假冒他人專利的所有內容,可以直接在網上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刑法對專利犯罪的唯壹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含義沒有明確界定。修訂前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的構成。原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假冒他人專利”的理解存在壹些模糊甚至錯誤。假冒他人專利的構成要件如下:經過多年的討論和研究,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專利法實施細則增加了第84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專利法實施細則這壹條規定的表述詳盡地列舉了四種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只能是上述四種行為中的壹種或幾種的組合。同時,可以將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要件歸納為:(1)必須存在假冒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某種方式為他人保護其產品的專利產品,或者為他人保護其方法的專利方法,從而誤導公眾;(二)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專利並且是真實的;(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當是故意行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所列的四種行為都是故意行為。因此,可以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為正確適用刑法第216條填補了法律空白。仔細分析上述理論或司法實踐中的歧義或錯誤,根本原因在於混淆了兩對關系:壹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與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即專利侵權)的關系。二是假冒他人專利與假冒專利的關系。在界定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時,必須認清這兩種關系,徹底改變原有的模糊和誤解,嚴格執行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