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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之主觀過錯(附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怎樣認定的?

1、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基本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系新類型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才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作為壹類案由正式寫入規定。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中並沒有關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專門規定。從性質來說,惡意訴訟的實質是壹種對訴權的濫用。

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可以界定為:行為人由於過錯,無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合法合理依據提起、進行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致使他人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出於某種不法目的,進行訴訟程序致人損害的行為,包括知識產權民事惡意訴訟和知識產權濫用訴訟程序。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往往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因訴訟提起前進行周密的策劃,而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二是由於知識產權這壹權利性質的無形性、專有性等顯著特點,使得法官很難判斷作為權利人的原告其訴訟行為究竟是維護自身利益還是惡意訴訟;三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壹些特有制度如訴前禁令制度,由於只是進行初步審查,難以對案件真實情況作充分了解,容易成為當事人進行惡意訴訟所借助的手段。

2、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

對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應在堅持侵權責任構成四要件的分析框架基礎上,結合知識產權訴訟的特點,對四要件作出適應性的解釋。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應該滿足的條件可歸納為三個:壹是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提起民事訴訟,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沒有權利基礎。二是故意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損失。其中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和事實上的根據,是判斷惡意訴訟的核心標準。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違法性並非在於提起訴訟本身,因為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其違法性主要體現在訴訟的提起在客觀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礎,也即沒有任何壹個理性的訴訟當事人會認為該訴訟有成功的機會。另外,關於惡意的認定應僅限於明知的故意。可以從三個方面推斷行為人的“明知”狀態:壹是行為人的背景,包括行為人在該領域從事活動的時間及技術職務,在該領域的地位等;二是行為人的行為表現,如行為人偽造證據,或者為公開技術偽造保密協議,以起訴打擊對方;三是其他因素。如行為人在訴訟外向人表明其訴訟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或者將明知沒有新穎性的技術申報專利,並告他人侵權。

3、要註意區分惡意訴訟與正當維權

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涉嫌侵犯其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證據、財產保全等措施系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即使在最終的判決中其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亦不能輕易認為其訴訟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具體到本案,多棱公司在兩次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均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其申請法院對恒盛公司采取證據保全及財產保全措施,亦屬於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並無不當。之後,由於涉案專利兩次被宣告無效,多棱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訴亦屬合法。多棱公司對恒盛公司的訴訟行為雖然歷經多次反復,但均與其據以主張權利的專利有效性發生變化有關。而涉案發明專利的有效性發生多次變化,系專利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評判存在不壹致導致。這些情形的發生並不以多棱公司的意誌為轉移。另外,涉案的專利類型為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類型不同,在授權時已經經過實質審查,權利狀態相對穩定。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多棱公司在申請該發明專利或者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明知其專利技術屬於現有技術,或者存在其他明顯的可能導致專利無法獲得授權或無效的情形。因此,多棱公司的訴訟行為在主觀上並不存在惡意,不應認定構成惡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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