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及政府行政行為的程序性,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後,往往希望盡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時,被征收人通過壹系列法律手段:申請聽證、復議,提起訴訟、申訴等,政府為了項目的如期進行,往往會作出壹些妥協和讓步。
2、抓住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點,窮追猛打,向政府施壓
政府官員基於巨大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業績的誘惑下,作出的征收行為在實質或程序上或多或少會有壹些違法之處,抓住這些違法點,要求確認違法並撤銷,這對於政府的征收進程無疑是壹個很大的打擊,並且對部門負責人的政績也會產生負面影響,雖然在此時政府官員可能會通過各種途徑左右法院的判決,但贏得官司並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即使輸了官司,也會給政府很大的壓力,在此壓力下,政府往往會提高補償額了事。這就是所謂的“輸了官司贏了錢”。
3、尋找自身談判協商的特殊點,為政府“多給錢”找個理由,讓政府部門有臺階下
沒有任何法律和政策依據的漫天要價在任何時候都是不會得到滿足的,政府堅守補償金額底線的主要原因之壹就是政府擔心過高的補償會使得其他被征收人紛紛效仿,形成多米諾骨牌連鎖反應。找出自身的合理的與眾不同之處,為自己增加談判籌碼,也為政府的讓步找臺階下。
4、知己知彼,充分認識自身的優劣與政府的強弱所在
“知”的內容涵蓋兩方面:壹方面指的是知識架構。拆遷涉及的知識方方面面,其中不乏專業艱澀難懂之處,普通民眾遇到拆遷,對於拆遷相關的知識幾乎為零,此時應該積極搜羅、整理、學習,否則,則應將交由專業人士解決,省心省力。
另壹方面,被拆遷人還應該有充分的心理認知。壹味的激進蠻幹不僅不能為自己維權,還有可能讓自己陷入危難。但是不激進也不意味著壹味退縮,消極應對。如果不表現出壹定的反抗意識和智慧,拆遷方會認為這樣的被拆遷人“柔弱可欺”,此時,被拆遷人想要取得合理的補償更加艱難。
因此,被拆遷人應該有這樣的覺悟:拆遷是壹場博弈,拆遷人野蠻無理並不可怕,被拆遷人弱小無助也不必慌張,只要了解拆遷的本質,尋找到合適的方法,並積極搜集信息,保存證據,充分利用各種有利資源,有理有節的與拆遷人周旋,就能取得好的成效,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5、準確把握解決問題的時機和尺度
征地拆遷問題的解決需要把握好時機和尺度,時機、尺度不到則火候不夠,取不到良好的效果,時機、尺度過了,則物極必反,可能會讓問題的解決陷入僵局。因此,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不可漫天要價,也不需要任由拆遷方宰割,需不斷的跟政府談判,拋出橄欖枝,讓政府在壹段時期內放棄強拆,坐到談判桌上。在不斷的談判過程中揣摩政府的底線,根據自己的談判籌碼,適可而止。
6、委托專業律師
征地拆遷問題的解決,當下有幾種手段,上訪、鬧、委托律師。上訪者試圖通過引起更高層級別領導的關註,但這是壹種非正常的解決途徑,壹般政府官員都很抵觸這種方式,因截訪引發的人身傷害事故已經層出不窮。小鬧問題不壹定能解決,大鬧卻對自身及家人安全不利,只有鬧到壹定程度才可能引起媒體公眾的註意,而此時,很可能得不償失!委托律師是最溫和的方法,雖是溫和,卻是最有效的。律師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采取合乎法律程序的手段,合理合法地通過“打”或者談來解決問題,這是征地拆遷問題解決的普適之道,也是最為可取的方法。
7、充分發揮法官的居中調解作用
在中國特殊的國情背景下,法院在審理征地拆遷類行政案件中很難做到真正的中立、公正,但並不能因此而全盤否認法官個人的品行操守,對法官產生抵觸心理並表現在外在行為和言語上。對法官而言,如果能調解解決問題,那是最好不過了,好過讓法官昧著良心出壹個自己都知道是違法的判決。在庭前庭中庭後多與法官溝通,督促法官多做政府部門的工作,促成調解工作。
8、集體維權中的被征收人需團結壹致,***進退
俗話說壹個籬笆三個樁,壹個好漢三個幫。只有團結協作,齊心協力才能最終取得成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面對強大的政府和開發商,勢單力薄的個人無論從現實實力還是心理上都是無法與之抗衡的,多數被征收人團結起來,擰成壹股繩,這樣不僅使得被征收人在抗拒非法強拆中的力量加強,而且使得被征收人堅定長期維權的信念,不會在現實和心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因此,在政府實施土地征收和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中,只要違背“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這壹基本原則,即可視為違法,被征收人應該果斷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