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2、侵權人從侵權中獲得收益。
3、按倍數收取專利許可費。
壹、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高院第20條第3款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經營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這裏需要註意會計制度中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的區別。
二是被侵權方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高院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損失,可以用專利權人因侵權所獲專利產品的總銷售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收入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
三。專利許可費倍數的確定高院第21條規定:“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費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的種類、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費的數額、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和時間等,參照專利許可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提到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區別是,商標直接按照許可費計算,而專利是懲罰性的,可以按照三倍以下賠償。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壹般采取賠償原則,即任何損失都沒有懲罰性賠償。僅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賠償金額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計算。此外,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是懲罰性的。
高院規定第21條適用於第四種計算方法(法定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沒有專利許可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和商標類似,只是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最低5000元,最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