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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維護肖像權

問題壹:肖像權該保護多少年? 此案在網上引起了熱烈討論。

民法專家楊立新在其網站上發表看法認為,首先,死者肖像的保護,原則上要比死者的名譽保護的時間短,按照德國的立法,保護時間是死者死亡之後的10年,因為肖像權的保護涉及到肖像著作權的問題,時間過長不利於保護肖像作者的著作權。其次,魯迅是公眾人物,壹般情況下,公眾人物的肖像權不受保護,即存在阻卻違法的事由。即使是應予保護,也已經超過了著作權的保護時限50多年,所以不應當支持前述訴訟請求。

網友野山閑水提出,本例可歸結為兩方面的問題:壹是時間;二是公眾人物。魯迅逝世於1936年,已過大半個世紀,其肖像不應再受到保護。魯迅是公眾人物,這無須證明,對公眾人物,弱化其肖像權是通例。魯迅肖像可以認為是公***資源,利用這公***資源無論是否有營利,均不構成侵權和付費。當然,如果是侮辱性質地使用該肖像,則另當別論了。

網友曹呈宏說,我覺得根據我國現在的法律,人死後肖像權根本就不應該得到保護。而如果是帶有醜化性質的使用的話,則是屬於名譽權的範疇,已經不屬於保護肖像權了。對於肖像權來說,如果以後要立法對死者進行壹定的保護的話,期限也應當是很短的,僅應考慮照顧死者親屬的感情因素(可能不希望自己親屬的肖像被人用來營利的意思表示)即可。

網友沈浪認為,死者的肖像權利,大致可以分為:1.經濟利益。2.感情利益。3.社會公益。前兩種利益,屬於壹般的民事利益,應歸屬於近親屬。後壹種利益,則歸屬於國家,但是此壹利益只有涉及到民族感情等重大社會公益時,才能由國家行使。

我個人認為,在保護歸屬於近親屬的權益時,應結合我國文化推重“孝思”的傳統,采取以感情利益為主、兼顧經濟利益的原則。在保護經濟利益方面,可以參考德國的立法,規定保護時間是死者死亡之後的10年。但是在保護感情利益時,可以結合我國舊律關於“九族”的規定,向上推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推至子、孫、曾孫、元孫。逾期皆不保護,以此而論,如果在使用魯迅肖像的時候,沒有侵害其近親屬的感情利益,就是合法的。雖然目前立法沒有就肖像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作出規定,但是按壹般法理及各國立法例,肖像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總不能超過通行的著作權保護時限吧。

楊立新總結探討意見認為,對魯迅的肖像權不應予以保護,是壹致的意見。但是有壹點疑慮,就是在保護死者的利益上,對公眾人物涉及到國家利益的,也是可以保護的,這種保護,不是由受害人的近親屬來要求,而是應當由檢察院提出請求。魯迅的肖像是不是應當這樣呢? 曹呈宏的意見是對死者的肖像不予保護,這種意見恐怕值得斟酌。哈爾濱曾經有壹個案件,壹個業余攝影愛好者 *** 老太太的肖像,在老太太死後,用於司機防眩暈眼鏡的廣告上,被訴到法院。這種使用,應當作為侵權行為處理,不然,死者的權益就要受到侵害。

問題二:肖像權包括什麽內容? 肖像是公民人身形象的客觀再現,是通過攝影、錄像、繪畫、雕塑等藝術手段對人的相貌的反映。肖像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因此,公民對自己肖像的制作和使用享有專有的權利,並受到法律保護。

公民有權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允許別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經肖像權人允許,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其肖像,尤其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則,肖像權人可以依法要求侵犯自己權利的人停止侵權行為,並有權要求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

問題三:死後肖像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人死後其權利能力已經終止,因此死者不具有肖像權,而取而代之的是人格利益。因此,人死後不存在肖像權被侵害問題,而是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問題四:發視頻監控,觸犯肖像權嗎?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壹種人格權。

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問題五:關於肖像權 肖像和肖像權的辨析

《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國法律有肖像權這個概念,但沒有用法律的形式準確界定肖像權的內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義還沒有權威的解釋或者規定。什麼是肖像,按照辭海或者專家的意見,比如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博士導師,我國民法典人身侵權部分起草人之壹),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說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與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過繪畫、照相、雕塑、錄像、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

肖像權是公民的具體人格權。什麼是肖像權?肖像權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與其他人格權相比,肖像權的客體本身具有壹定的財產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財產的利益,尤其是財產的利益甚為明顯。通常來說,壹個人長得美,有美的價值,壹個人長的醜,有醜的價值,但是長得不醜不俊的壹般人,很少有人請他去做廣告,這裏涉及到肖像的美學價值問題。

權利,拉丁文為“jus”,既指權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義的含義[2]。權利,又稱法律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3]。分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等,民事權利按照有無財產內容為標準,分為財產權(分為物權和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是指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也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4]。人身權以其客體是人格利益還是身份關系,分為身份權(基於特定身份產生享有,如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和人格權。人格權指民事主體為維護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總和[5]。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中的壹種。

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壹為制作專有權,表現為自己可以隨時通過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幹涉,還表現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為使用專有權,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這裏還附屬包含了肖像權的使用權的轉讓權;三為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在肖像權概念上,提醒大家註意的幾點:1、法人沒有肖像權,因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盡管語言上,如“□□□機關的光輝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權中的肖像在於“像”,認為僅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這是不準確的。肖像之像,不能僅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質載體上的再現,當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僅僅理解為“面子”或者“五官”。當壹個照相所承載的形象足以認定為何人形象所再現的時候,就應當認定這個肖像就是該人的肖像。當然如果不能判斷是誰的肖像,當然不能認定侵害了誰的肖像,海南省舉行的首屆人體攝影藝術巡回展,所印制的門票上使用了壹位女模特的照片,這則照片是該模特的壹張 *** ,題目叫《美姿》,門票上使用的是將這個照片人物的唇部以上部分剪掉,引發訴訟,爭議的焦點是,擅自使用這種“不露臉”的照片,是不是構成侵害肖像權,所有認識並和原告比較熟悉的人均認定這張不露臉的照片是原告的,這是原告就應勝訴。3、文字描寫,不屬於人像的再現,如某某,尖嘴猴腮,壹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氣難聞,壹對甲蟲眼閃出令人討厭的眼光。這需要經過大腦再加工,不屬於肖像權的範疇,如有侵權的可以使用名譽......>>

問題六:肖像權的侵害後維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149.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問題七:肖像權被侵犯,怎麽告? 妳必須要充分運用好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壹,妳要知道公開妳照片的人是誰.. *** 妳的是誰?

第二,要有證據,在法律面前,講求就是證據!沒有的話,百口莫辯!

妳可以選擇暫時先不要告他,這是民事案件..私下商量壹下,萬事以和為貴,要他刪除妳的照片.因為沒經許可在現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在現權,並已經擾亂其生活安寧,則可按侵害隱私權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肖像所享有的專用權利。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享有的應受社會公正評價而且他人不得侵害的權利。顯然這兩項權利有著各自不同的保護內容。但名譽權和肖像權同屬人格權,因而具有某些相同的法律特征,在壹定條件下二者會相互聯系。有些侵害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的後果,因而也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條之規定,構成侵害肖像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壹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目前對侵害肖像權是否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有不同看法。如果只有未經本人同意而且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能構成侵害肖像權,那麽以醜化他人人格為目的,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就不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而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本人法律知識尚淺,但希望可以幫助妳解決困難!

(要求照妳的那個朋友也把照片刪了,希望他會合作,最好別說那麽絕的話,畢竟是同學朋友壹場,好好說,並且婉轉告訴他,他以後要是再敢這樣做的話,被侵害著會追究民事責任,他的檔案會有壹處汙點,希望他好好珍惜自己的人生)

問題八:要兩個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的事例 未經妳的允許,論壇裏有人擅自刊發妳的相片,已經構成了對妳肖像權的不法侵害,因此,妳有權要求論壇立即刪除。

假如論壇拒不刪除,妳可采取通過公證處將論壇的不法侵害予以公證的形式,取得有效證據,然後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論壇訴至法庭,請求判令論壇:停止侵害,賠償精神損失。

問題九:侵犯隱私權肖像權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題十:公司侵犯員工肖像權用來盈利如何 *** 壹、首先固定證據。因為是網絡上使用,妳要起訴舉證會比較困難。因此如果妳要 *** ,首先得將其適用妳照片的證據固定下來。而這個固定證據的過程可能比較麻煩,妳能采取的方式是截屏或者拍照。而這兩個證據對方容易進行質疑,比如說是PS的。如果對方說是PS的,妳就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不是。到時恐怕要做鑒定。為了避免訴訟中爭議,妳在固定證據時最好律師見證,或者公證機關公證妳的固定證據為真實證據。

二、固定證據後,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妳的照片,並可想對方要求支付妳壹定的賠償費用。因為對方是宣傳使用,妳的照片實際上是起到了廣告作用,故妳可以根據對方的經營額,來主張壹定的費用。但是是多少沒有固定標準,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判斷。

三、如果提起訴訟可能有壹個障礙,即該店原來初次使用妳照片時,盡管妳不情願,但是礙於在公司還是拍了,這個是妳的默認等於同意。因此妳還要舉證現在使用不是妳同意的。

四、從以上情況看,妳打這個官司可能得到的賠償並不是很多,訴訟的主要結果可能是對方停止使用妳的照片。因此建議妳協商解決最好。

以上個人意見,進攻參考。符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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