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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完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A  健全完善“三調聯動”機制 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已運行多年,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發揮了壹定的作用。當前“三調聯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行及作用發揮情況仍不能樂觀,當前各種調解主體單打獨鬥的局面仍未改變,三種調解方式相互協調配合、“無縫銜接”的局面仍未形成。

  壹 、近幾年民事糾紛概況

(壹)從糾紛類型來看,農村傳統糾紛仍占主要地位。農村新的矛盾糾紛的類型也逐漸增多,如宅基地糾紛、地企糾紛、合同糾紛、勞務、勞資糾紛也不斷增多。

(二)從糾紛主體來看,個人與企業、村集體組織之間的糾紛呈上升趨勢。

(三)從糾紛爭執的動因上看,除利益之爭,大多糾紛攙雜感情因素。

  二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行現狀

目前,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調組織在糾紛的解決中占據主導地位。

(壹) 法院訴訟調解——民事糾紛解決的主渠道。

(二) 人民調解——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主力軍。

(三)行政調解——社會治安矛盾調處的常規機制。  

  三、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體系解紛效率不高,過於倚重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壹時難以改變。尤其是“三調聯動”多元化糾紛調處機制尚未形成合力,各部門之間缺乏充分的配合聯系,不能完全及時、有效的回應社會和群眾的需求。

(壹)法院受案壓力增大與非訴糾紛解決功能弱化。基於訴訟審判在社會公力救濟途徑中的核心地位,近幾年來大量的案件不斷湧進法庭,在法官人數有限的情況下,法庭審判壓力逐步加大。與此形成對比,由於人民調解組織存在培育與發展不平衡,工作人員素質不高,調解規範和程序過於隨意,調解協議效力缺乏必要的執行力導致的社會公信力不足、缺乏當事人信任等問題,糾紛解決總體數量徘徊不前,未能充分發揮對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替代補充作用。

(二)訴訟自身存在的弊端限制其在糾紛解決體系中主導功能的發揮。表現為:第壹,訴訟解決糾紛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在壹定程度上造成訴訟途徑的不暢和阻滯。第二,訴訟調解形式的單壹降低了調解的靈活性和效果。實踐中某些案件機械套用壹貫的調解模式,調解集中於當事人到庭法官宣布開庭後至判決以前階段,未能依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適用於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或者置於訴前和開庭前,調解成功率難有大幅提高。

(三)“三調聯動”的糾紛解決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其有待進壹步制度化、規範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三調聯動”機制已運作多年,但仍未規範化運行,發揮作用。首先,聯動解決糾紛缺乏具體操作程序。第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法院訴訟未能有效銜接。第三,部分幹部認識不足,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壹套合理的制約辦法督促其積極聯動其他部門調處糾紛。最後,缺乏開展多元化糾紛調處工作的充足經費,除了聯動程序運行需要專項經費支持外,對工作人員自身來講未形成經濟上的激勵機制,多幹少幹壹個樣。

  四、 健全和完善“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和措施

(壹)正確把握並夯實法院主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位

1、建立、健全相關獎懲機制。

對現行的法院崗位目標量化責任制予以修改完善,將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動調解糾紛工作、民調協議確認執行工作等等,作為法官的明確職責,實行量化考核,與法官的獎懲掛鉤。通過制度設計,促成人民法院積極主導、融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中,實現整體聯動,功能互補。

2、多措並舉提升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

壹是試行建立民事簡易案件速裁機制。可以對證據完整,事實清楚,無須法院查證、請求單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聯系方便以及雙方當事人利益沖突較小的或小額訴訟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審理周期壹般不超過15天,並壹般實行壹次開庭,當庭結案。與之相配套,分門別類制作各類民事案件的文書模版參考適用,簡化裁判文書制作,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以便案件能及時快捷處理。

二是加強訴訟調解,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1)與時俱進,拓展調解的深度和廣度,研究總結適合個案實際的調解方法,培養精細、靈活的調解技藝;(2)改變調解階段,實行立案前調解、立案後排期開庭前調解、庭審時集中調解、最後宣判前仍可引導當事人再次審視各自權利義務,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運行程序,真正使調解貫穿於審判過程的始終,充分實現調解的特殊價值。

3、加強訴訟對非訴訟(主要是人民調解)的有效支撐。

壹是完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可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堅持“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的業務指導原則,通過定期對口聯系提供咨詢、疑難案件特別指導、聯合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授課、案例研討、巡回審判點旁聽審理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培訓。

二是建立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法庭聯合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督促各級調解組織建立臺帳,凡是經過調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續齊備,材料規範,結案後及時裝卷、入檔,以備檢查。對於人民調解協議,法院和司法局選派專人定期評閱,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幫助人民調解組織不斷提高調解協議書的規範化水平。

三是完善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審查,樹立其應有權威。建議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審查和效力確認進壹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通過在審判中支持合法規範的人民調解協議,賦予有效的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約束力、履行率和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實踐中可將人民調解協議分成兩種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達成合法協議後在壹定期限內,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也不向法院起訴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壹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協議內容合法,調解程序合法,且不違反自願原則的,分不同訴訟請求直接或間接賦予其法律效力:若當事人起訴要求維持原調解協議,作出確認協議效力判決;若當事人是就原爭議事項提起訴訟,則在判決中支持原協議條款。否則,應裁定協議無效後立案審查。

(二)加強法庭與非訴糾紛解決主體的銜接和互動

1、建立健全訴前分流、調解機制。

在法庭立案接待室專門設置由壹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和壹名書記員組成的小組,對未經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的家事案件、小額的債務糾紛以及小額損害賠償糾紛、鄰裏糾紛等壹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提示訴訟風險,告知其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的特點、優勢並建議其首先選擇人民調解、治安調解。當事人接受的,暫緩立案,開出《移交調解工作聯系函》,轉移至糾紛所在的鄉鎮(村)民調組織、公安派出所進行調解;對當事人堅持起訴或人民調解、治安調解未果的案件,可視具體情況由小組單獨或聯合糾紛所在地調解員、陪審員調解,若達成協議,當時下發調解書;對於不屬法院民事受案範圍或其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民間糾紛,則告知當事人處理部門或函告糾紛所在地的民調組織做好調解息訴工作。

2、建立健全訴調對接機制。

法庭應加強與鄉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法律服務所、基層民調組織的協調,建立多方聯動調解工作模式。對轄區內常見多發性糾紛,由各村民調組織進行先期處理。若村裏調解不成,由村民調人員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告知當事人到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進行第二次調解。鄉鎮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在調解過程中遇到堅持訴訟的,則出具書面調解材料(蓋章),告知當事人到法庭進入起訴階段,同時應提示當事人立案須知及訴訟風險,盡可能做好息訴解紛工作。對於經過公安派出所出警調解處理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庭可進壹步與公安部門溝通,規範立案階段證據材料收集和工作程序,避免因證據提交不能或有關事實、調解工作記述不規範問題導致的當事人立案難困境的出現。

3、建立健全委托、協助調解聯動制度。

壹是明確聯動形式:(1)凡婚姻家庭、買賣、損害賠償等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糾紛,無論在訴前、立案審查期間、立案後開庭審理前以及庭審過程中,法庭均可以委托調解,並可同時於現場指導調解;(2)法庭在上述各階段可邀(聘)請有關人員(不限於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工作;(3)有關部門向法庭提供與糾紛有關的證據、起因等方面的信息,協助及時妥善調處糾紛。

二是規範聯動運行。建議采取設立調解聯絡員加強溝通聯系、制作名冊明確委托、邀(聘)請對象範圍、仿效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規定等舉措,使聯動工作形成穩定的長效機制。

4、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由鄉鎮黨委牽頭,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村定期舉行例會,交流調解經驗和做法,並適時就各部門糾紛調處工作銜接與配合的有關事項和問題進行溝通協調。另外,對某些新型的或疑難糾紛,商討制定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或聯合請求上級部門提供處理建議。

(三)建章立制,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矛盾糾紛預警和排查工作

  1、嘗試實行法官包片制度。

根據人口分布數量及所發生民事糾紛的特點,將法庭轄區劃分為若幹個區域,由各合議庭分管。合議庭法官定期深入分管區域,及時了解該地區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建立專門臺帳登記備案。對發生的簡易民事糾紛就地立案,當場調解;對影響大局的涉訴案件提前進行溝通協調,並將有關情況隨時上報。

  2、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系會議。

依托前述聯席會議制度,鄉鎮黨委、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會等組織單位定期召開會議對壹個時期內較為典型的矛盾進行分析,並且互通信息,及時發現並掌握轄區內重大群體性糾紛或矛盾易激化性糾紛的苗頭和趨勢,合力引導群眾合法有序地表達意願和訴求,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調解、教育、協商等方法予以解決。

(四)互動配合,加強“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傳和交流力度

壹是各有關部門互動配合,通過組織專項活動、發放宣傳單、與村民代表座談、組織村幹部集中培訓等方式聯合進行法制宣傳,壹方面傳授法律知識,另壹方面講解“三調聯動”多元化解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方式和實踐意義,提高群眾對該機制的認知能力;

二是通過多種途徑征求群眾有關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

三是在各有關部門備置載明各種糾紛解決路徑的手冊,加強對貧困群眾或文化水平較低當事人的口頭告知,引導群眾形成正確、理性的選擇糾紛解決途徑的觀念。

(五)配強力量,嚴格責任,切實保障“三調聯動”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高效運行

首先應進壹步加大對該機制建立和完善所需的人、財、物的扶持力度,如可劃撥專項資金或設立專項基金等。其次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除了法院外,其他各有關部門同樣應自行或統壹由地方黨委將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關事項納入檢查考核範圍,根據考核結果對有關負責人予以獎懲,以確保該機制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總之,隨著社會變革的加速推進和利益格局的持續調整,各類新的矛盾糾紛不斷湧現,呈現出主體多元化、規模擴大化、行為激烈化、客體復雜化的特點,對調解這種化解矛盾的傳統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由於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調解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功能缺陷,從而使整合調解資源、優化調解方式、提升調解效果成為新形勢下調解作用發揮最大化所面臨的重要課題。這就需要各級黨委、政府進壹步統籌各方面力量,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司法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和聯動的“三調聯動”工作體系,切實發揮調解作用,提高調解效率,從而更加有效地構築起基層定紛止爭、維護穩定的堅固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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