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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職的時候沒有簽保密協議。如果我要離職,公司會簽壹份《離職保密協議》。保密期有多長?如何支付保密賠償金?

離職後應該簽訂的是“競業禁止協議”。

首先看協議。妳和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是怎麽約定的?這個協議要求雙方遵守。任何壹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如果公司長期拒絕向妳支付保密保證金,首先要看妳的保密期是否過了。如果是在雙方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可以要求公司向妳支付保密保證金。如果公司逾期拒不支付,妳可以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這裏的職業道德包括勞動者應當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義務;同時,《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可選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範圍、方式、期限和形式。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防止知道或者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故意或者任意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壹旦勞動者違約,可以依據該條款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必須就保守商業秘密的條款達成壹致。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約定違約金和賠償金。

違約金、賠償金條款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違約不履行勞動合同時,雙方約定的經濟責任條款。違約金、賠償金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可選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未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條款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也不影響追究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壹)對補償條件的約定

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也有明確規定。有兩種類型的賠償責任:

1.工人的獨立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被侵權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還應當承擔被侵權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這些合理費用包括調查費、律師費等。〕

2.連帶責任。

即勞動者和其他用人單位* * *侵害原用人單位時,由勞動者和侵害單位* * *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除承擔勞動者的直接責任外,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的份額不得低於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的70%。賠償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其中,因獲取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在法律上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連帶賠償最高限額為30%。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金額超過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的,有權向勞動者追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反商業秘密條款的經濟賠償範圍大於壹般違約,壹般違約只賠償直接損失,而違反商業秘密條款不僅賠償直接損失,還賠償間接損失(如調查費、律師費等。),因為商業秘密的損失價值不能用違約方在獲得商業秘密時所花費的成本來計算。往往成本很小的商業秘密,會在市場活動中產生巨大的競爭優勢。當違約者是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者時,商業秘密會給他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考慮到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秩序,法律規定了較寬的賠償範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註意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雙方可以預期的損失數額的具體約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也可以不約定賠償,只約定違約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避免賠償範圍過大,超出侵權人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關於違約金數額的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大於實際損失,所以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也要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不能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以免無法實際履行。

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我國勞動法,掌握商業秘密的特征,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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