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盜版軟件涉及的行業收集。
盜版軟件的復制方式和所用材料的特性包含了豐富的偵查信息,如根據專業技術較高的激光照排系統的排版和盜版軟件芯片的刻錄程度判斷犯罪嫌疑人的技術水平和可能的區域。
從盜版軟件涉及的行業領域收集證據,只是侵犯軟件著作權犯罪準備證據的初級階段。它從廣泛的宏觀方面入手,循著線索為收集更多的證據做前期準備。
2.向單位內部人員或者與其有業務往來的人員收集證據。
在“侵犯軟件著作權罪”的案件中,經常發生軟件著作權人的內部人員盜用軟件源代碼和程序,制作盜版軟件並出售牟利的情況。軟件著作權人要仔細核查公司內部人員和與其有業務往來的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並迅速到有業務往來的各單位走訪取證,做到內偵外查,把案情搞清楚。
3.追查盜版軟件的生產銷售網絡。
“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壹般有壹個或多個盜版軟件集散地和分布廣泛的銷售網點,其來源可以據此追查。為此,可以先從低級銷售網點入手,逐級追查批發商和非法印刷點,再對批發商和印刷點周邊所有從事軟件著作權侵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只有摸清整個團夥的成員及其分工,摸清團夥的住所、倉庫、辦公場所、復制場所、銷售範圍,才能壹網打盡。
軟件侵權的認定標準
(壹)計算機軟件侵權壹般有兩種形式:
1,復制程序的基本元素或結構,只要完全相同,就構成侵權。
2、按照壹定的規則,只按順序復制部分軟件代碼。
(二)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直接有效的標準是:
1,基本相似
實踐中,判斷兩個軟件作品是否“實質上相似”的標準是被控計算機程序是否與原告的計算機軟件產品非常相似。
計算機軟件程序的“實質相似性”有兩種:壹種是文本成分的相似性,根據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來判斷;二是非文本成分的相似性,強調以“整體相似性”作為確認兩個軟件實質相似性的依據。所謂“整體相似”,是指兩個軟件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數據結構、輸出方式、所需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性。
2.接觸
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件產品已經公開銷售,或者被告的主要軟件開發人員曾在原告的辦公室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已經存在合作關系。
(3)區分兩個程序是否相似的特征包括:
兩個程序的輸出、接受的輸入、數據結構、邏輯流程是否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