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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法律是怎樣的

瑞士可被描述為壹個多黨聯邦議會民主***和體,其中瑞士聯邦委員會是最高政府機構。 行政權由政府和聯邦行政機構行使,而不集中由任何個人掌管。聯邦立法權被授予政府和聯邦議會兩院——瑞士的聯邦院和國民院。司法獨立於行政和立法。

憲法的任何修改均需要經過公民投票,而法律的任何修改可以要求公民投票。公民可以通過行使復決權而質疑由聯邦議會表決通過的任何法律,以及通過行使立法動議權而提出對聯邦憲法的修改。

瑞士聯邦委員會是由7名委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主管聯邦行政機構,作為聯合內閣和集體領導運作。聯邦委員會委員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

聯邦主席和聯邦委員會副主席由聯邦議會從聯邦委員會委員中選出,任期1年,兩個任期同時計算。

自1848年以來,瑞士行政機構從未同時更換過,因而保持了長期的延續性。

瑞士設有壹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6年,該法院的職能是審理對州法院的判決或聯邦行政機構的行政裁決的上訴。

在瑞士的26個州中,各州均有自己的憲法、行政機構、議會、法院,而且在本州的立法決策上有相當大的自主權。

立法權被賦予聯邦議會和聯邦委員會。但幾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新法案不是由議會議員而是由聯邦委員會提出的。

每壹項新法案必須經聯邦議會兩院辯論和批準。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立法動議、擬訂草案、審議、表決和生效。

經聯邦委員會擬訂的所有成文法草案連同官方報告均在聯邦公報上公布。經聯邦議會審議後,所有法案均再次在聯邦公報上公布。從此次公布之日起的100日內,為進行公民投票而征集50,000人的簽名。如果沒有人要求投票復決,或公眾投票接受新法案,該法案就被收進《聯邦官方法律匯編》出版。在新成文法生效後,如有必要,其文本將與現行成文法整合,並補充進《聯邦系統法律匯編》。聯邦委員會和其他聯邦主管機構的聯邦法規也通過《聯邦官方法律匯編》和《聯邦系統法律匯編》出版。當然,聯邦憲法的所有修訂案也是如此。大多數州立法也遵循類似程序

關於知識產權(IP)的執行,瑞士常駐代表團於2003年8月12日以第IP/N/1/CHE/2號通知書對世界貿易組織通告了州民事法律程序法典和州刑事法律程序法典。該通知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63.2條的規定做出。

在關於州民事法律程序法典的通知中,其載明:“瑞士的各州和半州(***26個)擁有民事法律程序法典,對法律救濟和執行措施程序進行了規定。在知識產權領域,每個州都根據民法規定的程序指定了相應的壹審法院。”

在關於州刑事法律程序法典的通知中,其載明:“各州負有對犯罪進行起訴的責任。每個州或半州均需擁有壹部根據瑞士刑法典(第365條)和聯邦刑事法律程序法(第247 ff條)制定的刑事法律程序法典。26個州的刑事法律程序法典均包含涉及臨時措施的條款。”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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