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種非貨幣形式的投資,最重要的是確定技術成果的價值。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真正的資本和合理的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的定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定價、談判定價以及兩種定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定價是指專業評估機構確定投資者技術成果價值的定價方法,即量化技術價值的過程。談判定價法是投資者在沒有評估的情況下就技術的定價金額達成壹致的壹種方式。這種定價方法是投資者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
評估定價法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在技術成果評估定價文件中確定,出資人不得隨意變更,有效防止了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定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的認識不足,可能導致價格確定過高或過低,從而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損害公司的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廈門、四川等許多地方法規都明確規定,技術投資要進行評估,尤其是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及其後果的嚴重性,為防止投資者在實踐中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規定必須采用評估。但在不涉及國有資產的情況下,實踐中絕對堅持評估定價是不現實的,尤其是目前我國技術評估定價不規範,很多問題需要進壹步解決。
壹種是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發項目作為股份進行技術投資,共同研發新產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這種技術入股稱為研發中的技術入股;另壹種是賣方掌握的現成技術成果折股,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後分享利益。這種形式被稱為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高新技術成果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頒布,客觀上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有利於提高技術投資者入股的積極性,能有效調動技術投資者積極實現成果轉化。但是,技術成果入股不同於貨幣出資或實物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客觀存在的客體,很難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對其估價過高或過低都會損害出資人的利益,引發各種糾紛。
首先,股權變更追加投資需要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其次,由於增資涉及利益分配,需要事前與技術股東溝通協商,避免雙方崩盤,尤其是技術股東的後期增資很難把握。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投資方追加投資都涉嫌惡意排擠。壹旦技術股股東比例過小,就有可能倒閉,對企業傷害很大。
目前還不如借壹家公司作為流動資金,收取10%的年息,更有利於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