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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點法條及意思分解

概述

 從近四屆的律考命題看,婚姻法在律考中所占比重很低,年均為1分左右,個別年份甚至1分不考。這壹方面與近年來《婚姻法》修正案即將出臺的呼聲有關,另壹方面也是婚姻法本身比較簡單所決定的。我們預計,在《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並列入律考範圍之前,婚姻法在律考中的地位不會有大的改變。

 從歷屆婚姻法試題來看,其重點內容也相對較為明顯,主要是:

 1、 婚姻自主權及其侵權形式;

 2、 結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3、 離婚制度;

 4、 夫妻財產制;

 5、 家庭頭等強的配偶權與親子權。

 婚姻法的試題以選擇題為主,多與繼續法、物權法中的財產***有關系、民通中的監護制度聯系在壹起考查,其難點在於夫妻***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為此,考生應註意《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這壹司法解釋文件。該文件雖未列入律考必讀法規的範圍,但在過去的律考試題中時有涉及,不可不防。

 壹、重點法條:

 第3條。

 相關法條:刑法第258、259、260、261條。

 意思分解:

 1、 婚姻自由權屬於公民人格權之壹種,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2、 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權的行為形式有:

 (1) 包辦婚姻;

 (2) 買賣婚姻;

 (3) 借婚姻索取財物;

 (4) 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權,情形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刑法》第258條)。

 3、 我國實行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其具體內容為:

 (1) 任何人只能有壹個配偶;

 (2) 壹切公開的、隱蔽的壹夫多妻或壹妻多夫的兩性關系為非法;

 (3) 重婚關系的法律上無效。

 二、重點法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意思分解:

 以上3條是對結婚法定條件的規定,為律考重點,應予重視。

 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兩個:

 1、 具有婚姻合意

 (1) 行為為具有婚姻行為能力。婚姻法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壹種,其有效條件當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要件的規定。但婚姻行為能力的年齡判定不同於壹般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規定。我國的法定婚齡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均高於18周歲(完全行為能力)的標準。

 (2) 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完全自願。

 2、 符合壹夫壹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有三個:

 (1) 重婚;

 (2) 禁止壹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3) 禁止患某類疾病的人結婚;麻風病,其他疾病。

 不要混淆:

 壹定要清楚第6條第壹項規定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要”包括哪些血親關系。包括:

 1、 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

 2、 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

 3、 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

 4、 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

 三、重點法條:

 第7條。

 第28條。

 意思分解:

 1、 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系。

 2、 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 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系。

 四、重點法條:

 第13條。

 意思分解:

 本條是《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中最重要的條文,也中整個婚姻法律制度在律考中最重要的條文,婚姻法與繼承法、物權法的聯系,也是基於本條而生的,故應予準確、完整的掌握。

 1、 依據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夫妻***有財產可分為固有的***有財產和轉化的***有財產兩大類。

 (1) 固有的***有財產

 固有的***有財產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說要包括6類:壹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壹方或雙方繼續、受贈的財產;壹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壹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應註意的是:A夫妻財產***有關系依據婚姻的成立而產生,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等都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B凡屬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得,不論它們表現為什麽形式,也不認雙方各自的貢獻多寡,即使壹方因操持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屬於***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C所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非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婚前便函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遺產於婚後分割),也不能列入***同財產範圍;對於婚姻豐續期間取得了財產權利,既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該項財產也屬於夫妻***有。D婚後雙方有在壹方原有財產上的“添附”應正確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雙方對壹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改建或擴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有財產。

 (2) 轉化的***有財產

 轉化的***有財產指原屬壹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壹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有的財產。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壹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同財產”。按照這壹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炒夫妻***同財產的條件有二:壹是達到壹定的結婚年限;二是由雙主***同使用、經營、管理。對後者的中斷時效問題未加說明。復員、轉業費按夫妻***同財產處理的條件也有兩點:壹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二進制結婚10年以上。

 在確定夫妻***有財產的同時,還須確定夫妻壹方的個人物有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A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黨政軍包括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

 B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被助和生產補助費。

 C婚後長期由壹方使用的衣服及其職業所需的書籍、工具。另外,壹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本人所有。

 2、 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

 (1) 夫妻***同財產是***同***有財產,對於這些財產,不問其來源,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尤其是對***有財產作出處分時,應當雙方協商壹致。

 (2) 夫妻雙方在其***同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還須承擔相應在義務。壹方面,雙方在***同生活中的消費,包括應該依法支付的撫養教育費和贍養費用,包括應該依法支付的撫養費和贍養費用,都應以***同財產負擔。另壹方面,對於因***同生活、***同經營所發生的債務,以及因***同財產的管理、經營活動第三人造成的損害,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壹方個人特有財產,由所有人單獨享有相關的財產權利,其單獨負擔的債務也應由個人財產清償。這些債務包括: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除外;單獨資助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鉛的債務;未經他方同意獨自籌資且收入確未用於***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五、重點法條:

 第24條。

 第25條。

 第26條。

 第27條。

 意思分解:以上四個條文關於離婚程序的規定,為律考重點,應予重視。

 1、 離婚方式

 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對於前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雙方自願;

 (2) 對子女問題已作適當處理;

 (3) 對財產問題已作適當處理;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

 2、 裁判離婚的,“應當”調解。

 3、 離婚的認定標準:感情確已破裂。

 4、 對第26條的規定,應作以下理解:

 (1) 本條“現役軍人的配偶”指配偶本人不是現役軍人;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 現役軍人本人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 雙方合意離婚的,不適用本條。

 5、 對第27條規定,應註意:

 (1) 女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 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 另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6個月內,男方亦不得提出離婚。

 六、重點法條:

 第31條。

 第32條。

 第33條。

 意思分解:

 以上3個條文在律考中也很重要,同第13條遙相呼應,2000年律考曾考及第32條。

 1、 關於夫妻***同財產的分割,應註意先將夫妻***同財產從家庭***同財產中分割出來,爾後:

 (1) 有協議的,依協議分割;

 (2) 達不成協議的,依***同曲有財產分割方法分割;

 (3) 應貫徹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2、 關於***同債務的清償,應註意:

 (1) ***同債務指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同生產、經營抽負的債務。

 (2) 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如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有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應由雙方***同負擔的債務。婚前壹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抽負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同債務。

 (3) 夫妻***同生產、經營抽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抽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鉛的債務,***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抽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負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壹方經營且其收入用於***同生活的,所負債務也是夫妻***同債務。

 (4) 對夫妻***同債務,雙主負連帶的清償責任,離婚時應以***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同財產。

 3、 個人債務的清償。個人債務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同生活無交的債務。如因婚前購置財產且該項財產婚後並未轉化為夫妻***同財產所負的債務;其他婚前個人債務;婚後壹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壹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雖發生於夫妻***同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也應視為個人債務,但該項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他方不負連帶責任,沒有清償義務;但自願協助清償的法律不禁止。

 4、 對於第33條規定的離婚後的經濟幫助,應註意經濟幫助的條件是:

 (1) 接受幫助的壹方,必須是生活確實困難,如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或雖有勞動能力但生活出現暫困難。

 (2) 幫助的壹方,必須有負擔能力。

 (3) 接受幫助方必須是離婚後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結婚,則不同誌給付。

 七、重點法條:

 第36條。

 意思分解:

 註意本條關於民族自治地方作出變通、補充規定的程序:

 (1) 自治州、自治縣、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變通、補充規定;

 (2) 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

 (3) 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非批準)。

 本法提示:

 考生還應註意壹下本法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30條第2款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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