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廠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第五條縣(市、區)以上廠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廠務公開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及時督促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他們的辦公室設在當地同級工會聯合會,承擔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民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以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六條縣(市、區)及以上領導機構的廠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七條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確定負責廠務公開組織實施的機構,其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實行廠務公開進行民主監督。第八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其他公有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事項:
(壹)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
(二)改制、並購、分立、合作、重組、租賃、承包、破產、拍賣方案,以及裁員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算、決算、擔保、捐贈、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大宗材料采購、產品銷售及盈虧情況;
(四)經濟責任制的落實,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壹般情況,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執行情況,職工提薪晉級、工資支付、福利分配和帶薪年休假的執行情況;
(六)職工招聘、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推薦勞動模範和評選優秀職工的條件、場所和結果,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七)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提取企業年金的情況;
(八)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九)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人事、審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聘用任用情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務消費和兼職情況,出國(境)費用支出情況,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
(十)業務招待費的使用情況;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第九條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披露下列事項:
(壹)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訂立和履行,工資指導線的執行情況;
(二)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
(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四)職工培訓計劃、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及其處理結果;
(五)評選先進和推薦勞動模範的條件、數量和結果;
(六)工會與單位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協商同意公開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廠務公開除采取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形式外,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廠務公開欄、內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信息傳播手段;
(二)廠務工作會議、廠務聯席會議、廠情會議、職工代表團(小組)聯席會議;
(三)職工代表巡視和民主座談會。第十壹條廠務公開應當按照制定計劃、征求意見、審批、實施公示、監督檢查、限期整改、情況報告、備案管理的程序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廠務公開的時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定期和年度、特別和全面的公共事務;
(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重大事項,過程和結果隨時公開;
(三)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臨時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向職工公開會議議程及相關事項,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閉幕後三日內公開。
前款規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前兩款未規定本條例規定的廠務公開期限,單位章程作出具體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