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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信息化進程,規範信息化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信息發展規劃,促進信息產業發展,建設信息工程,推廣應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保障信息安全,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信息化推進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壹標準、技術創新、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采取相應措施促進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和技術創新,鼓勵培養和引進信息化人才,開展信息化知識宣傳、普及和教育,推動信息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信息化專項經費,並根據財力狀況適當增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推進工作。第二章信息化發展規劃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全省通信網絡建設規劃,納入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規劃,並納入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第八條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變更信息化發展規劃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三章信息產業促進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信息化發展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定期向社會發布信息產業關鍵技術和產品指南,引導信息產業發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產業投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信息技術轉讓和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信息產業。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對信息技術開發的投入,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三條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設計、制造和軟件開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和開發。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易於回收利用、環境友好的材料、技術和工藝,嚴格控制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使用。第十四條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軟件開發和信息服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貸款貼息、土地使用、政府采購等方面的相關優惠政策。

經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符合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的軟件開發企業和信息服務企業及其產品可享受規定的稅收減免。第四章信息工程建設第十五條本條例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電子信息技術應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的總稱。第十六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按照程序審批前,應當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項目的需求與效益、規劃與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第十七條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信息工程。

禁止未取得資質證書和超越資質證書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接信息工程。第十八條信息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制和監理制。第十九條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和軟件產品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信息工程建設采購活動中,應當優先采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和軟件產品。

鼓勵公眾在信息工程建設采購活動中優先選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和軟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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