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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種子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種子生產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促進農業和林業健康發展,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品種選育、審定和登記,以及種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樹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種子、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種業發展規劃,增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完善種業發展激勵機制,協調解決種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現代種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種子產業發展的措施,建立健全種子選育、繁殖和推廣體系,突出良種開發,鼓勵和支持種子企業自主創新,加強種子市場監管,保障種子供應安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農業、林業遭遇自然災害時的救災和市場余缺調劑,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儲備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種子儲備計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種子科學知識普及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提高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識,為現代種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第二章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第七條種質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禁止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收獲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並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種質資源檔案,定期公布省級重點保護的自然種質資源目錄和可利用種質資源目錄,加大地方特色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力度,向社會推薦優良種質資源。第九條下列種質資源應當受到保護:

(壹)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

(2)珍稀瀕危;

(三)本省特有的、需要保護的地方特色作物和鄉土樹種;

(四)其他有特殊價值需要保護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重點保護的農業種質資源實行原產地保護與非原產地保護相結合的保存制度。

原位保存包括建立農業種質保存區和保護區,非原位保存包括建立各種類型的種質庫、種質圃和試管苗庫。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木種質資源的生長環境和瀕危程度等實際情況,采取就地保存、異地保存和設施保存等方式對其進行保護。

屬於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林種質資源,應當在其主要原生地劃定種質保護區或者保護區,實行就地保存。

生長環境發生變化不宜就地保存,或者因科研開發、資源備份等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實行異地保存。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的需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設施保存庫,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林木種質資源實施設施保存。第十二條需要利用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和種質資源庫中的種質資源進行科學研究和育種的,應當向原設立機關提出申請;不影響種質資源保存且使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提供並跟蹤。

依照前款規定獲得的種質資源不得直接申請新品種保護和其他知識產權;申請人應當及時反饋種質資源利用情況。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種質保存區、保護區和種質資源庫的管理和保護,確保種質資源安全。

占用種質保護區、保護地或者種質資源庫,應當經原設立機關批準,並妥善保護所涉及的種質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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