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壹)為建立全國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及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等。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為非基礎測繪成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地理信息資源***享制度,協調地理信息資源***享和數據交換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全省測繪成果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作好相關測繪成果工作。第六條 經省測繪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以下簡稱指定保管單位)負責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受測繪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承擔匯交測繪成果的接收和測繪成果目錄的編制工作。第七條 測繪、匯交、保管、提供、利用、攜帶、傳遞、公布、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八條 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十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縣 (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第十壹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壹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上壹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指定保管單位作為檔案資料保存,測繪主管部門和指定保管單位不得用於營利。
省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保障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第三章 提供與利用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償提供測繪成果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