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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中醫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建設中醫藥強省,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對外交流和監督管理。第三條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繼承精華,正氣創新,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人才培養的發展,鼓勵中醫藥科技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技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加強中醫藥保護和技術挖掘。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資源保護和利用,推進中藥標準化種植和繁育,促進中藥產業轉型升級,構建中藥現代流通體系,促進中藥質量提升和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和支持省內各地道地中藥、特色中藥和優勢中藥,打造中藥秦藥品牌。第八條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行業交流,接受政府委托從事中醫藥相關工作。第九條鼓勵和支持中醫藥機構、學術團體和專業技術人員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省內外合作與交流。第二章中醫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立中醫科室和中醫床位。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中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配備中醫醫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障措施,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和人員的配置,增強中醫藥服務能力。第十壹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設立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編制等情況報當地縣級中醫部門備案,並在備案範圍內開展執業活動。第十二條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征求上壹級中醫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區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合並、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的意見,應當抄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醫療保健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專業人員和藥品經營企業設立中醫診所和診室。對僅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診所、醫療機構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沒有布局限制。第十四條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註冊執業。通過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具有醫學技能專長的,醫師資格考試的報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設立中醫(專科)醫師崗位。

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生可以按規定多點執業。第十五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提供中醫服務為主,衛生技術人員和中醫人員在衛生技術人員中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中醫醫療服務。

在醫療活動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第十七條縣(市、區)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指導和幫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組織中醫藥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開展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多種形式的醫療服務和技術合作。

支持中國醫療機構牽頭組建或參與建設各類醫療聯合體。中醫結合體內醫療機構,通過臨床教學、業務指導、科學研究、項目合作等方式,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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