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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依法建設並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僑房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權責統壹、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合理使用、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作為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財政、工商、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教育、文化、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構成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網絡,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鑒定、直管公房維修養護、危險房屋應急搶險﹙排危﹚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第七條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識。

對於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投訴。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依法查處。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條 房屋產權人是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責任人。產權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對安全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同***有的房屋,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同治理。

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為安全責任人;由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公房,其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第九條 歷史上由產權人自行管理的房屋,產權人死亡且合法繼承人尚未全部確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在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確定代管人承擔安全責任。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在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後,暫時予以代管並確定安全責任人:

(壹)產權人下落不明又沒有代管人和使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出現,經房產主管部門公告三十日後產權人或者原代理人仍未出現的;

(二)產權不明,且經房產主管部門公告三十日後仍未有人主張權利的;

(三)產權人死亡,且其所有合法繼承人都未出現,經房產主管部門公告三十日後合法繼承人仍未出現的。第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人依法***同承擔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第十壹條 房屋轉讓、出租的,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安全責任告知受讓人、承租人;受讓人、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義務。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

房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業主委員會和向全體業主通報,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協助組織鑒定、維修。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實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按照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維護房屋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消防、通信、防雷、電梯等***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

(二)對房屋進行定期檢查與修繕,保存歷年修繕房屋記錄;

(三)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前,做好房屋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發生房屋險情時,及時采取排險解危措施;

(四)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並按鑒定文書提出的處理建議采取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等排險解危措施;

(五)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向白蟻防治單位報告並及時滅治;

(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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