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壹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人已提交註冊申請但未獲核準註冊,其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申請商標變更所需材料:
1.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的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3.申請人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4.申請人名稱變更證明;
5.委托代理機構提交的,應當提供商標代理委托書。
辦理商標變更申請的註意事項:
1.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否則商標局出具更正意見;對需要同時變更的註冊商標,申請人不再使用的,可以予以註銷;
2.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發生變更的,可以壹並變更,在壹份申請書中同時提交;
3.申請人姓名、地址多次變更的,可直接變更為最新的姓名或地址,無需逐壹辦理;申請時,應當提交證明其名稱多次變更的全部變更文件;
4.因繼承、企業合並、兼並、重組等原因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