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拒絕公告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也就是說,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標局駁回的商標申請,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駁回復審,相當於給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標壹個重生的機會。
1.實質審查未通過而被駁回的商標,不進行駁回審查,該商標無效,申請程序終結。如果復審商標被駁回,等待下壹個流程。
2.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將商標復審申請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進行復審,作出復審決定。復審通過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程序同上述初審公告後的程序。
3.商標復審不通過,申請人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由法院來判斷商標是否能通過實質審查。第四步:中級人民法院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不服判決的,原被告和被告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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