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刪除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應標註“同意刪除”;
3、補正後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限制在要求補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相應範圍之內,不得隨意改動、添加;
4、修改後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壹壹對應,以利於審查工作的繼續進行;
5、要求附送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說明書的,應在補正欄目內註明“已附說明書”字樣,並附送相應的說明書(用A4紙);
6、補正內容較多,補正通知書上寫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頁(用A4紙),並在補正欄目內註明“有附頁”或者“見附頁”字樣;
7、代理人的簽名或者代理組織的印章應統壹位於補正內容的右下方,並且不得遮蓋補正內容;
8、對補正的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相應位置說明,供商標局參考;
9、交回空白補正通知書的,視為未作補正,原申請失效,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補正通知書
1.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件後,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分三個部分:申請書件的審查(文件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範、簽字/印章是否缺少)、對商標圖樣規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說明的審查、分類審查(對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的審查)。形式審查結束後,商標局主要發出三種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與〈不予受理通知書〉。
2.對於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發出《補正通知書》,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申請無效通知書》),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3.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包括以下情況:
(壹) 所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不規範、不具體;
(二) 所填報的商品/服務項目名稱不屬於同壹類別;
(三) 需要對商標圖樣中的文字做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