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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不良影響被駁回。如何理解這種“惡劣影響”?

商標權具有唯壹性和唯壹性,即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很可能被駁回。據統計,中國商標註冊在提交資料後的形式審查階段,駁回率在40%以上,之後只有11%左右。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商標查重和近似查重的方法將我們的商標變成壹個獨特的商標。然後:駁回商標的不良影響。如何理解這種“不良影響”?以下為您解答:

近年來,商標越來越受到重視,申請數量逐年增加。2017年商標申請量達到590萬件,2018年上半年達到358.6萬件。但是商標被駁回的概率越來越高。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商標駁回的壹大禁止條款:不利影響。

不良影響是《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規定的,即“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文中的“社會主義道德”是指我國人民生活和行為的規範和準則,以及壹定時期內在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元素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和消極影響。

從字面上看,“不利影響”條款的含義清晰易懂,但在其具體應用中卻存在大量分歧和爭議。

不利影響的適用與混淆誤認條款有什麽區別?

(1)與(1)的區別在於不利影響保護公共利益,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混淆和誤認是基於對特定民事主體造成的損害,由於與公益無關,應由《商標法》中的相對禁止條款(如侵犯在先權利)進行調整。

如在“喬丹”商標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裏·喬丹是我國知名公眾人物,“喬丹”與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在相關種類的商品上使用“Jordan”商標時,相關公眾容易將標有該商標的商品誤認為該商標,且與著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傑弗裏·喬丹存在特定的聯系,如背書、許可等,導致對商品的來源或質量產生錯誤的理解,具有欺騙性。法院作出這壹認定,是因為爭議商標的註冊僅涉及是否損害約旦自身的民事權益,屬於特定民事權益,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因此,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八)項“造成不良影響”的規定,從混淆和誤解的角度考慮更為妥當。即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判斷應以全體公眾為基礎,而不是以特定的個人或群體為基礎。

但如果有大量他人註冊商標,這種行為雖然損害了權利人的“私益”,但實際上破壞了商標註冊秩序,也有可能利用“影響惡劣”條款予以駁回。比如2018年6月27日,剛成立壹個多月的公司,壹天申請了5060個商標,壹個月後的7月27日,申請了5753個商標。如此大量的註冊商標,很難讓人認同他們有實際使用的意圖。雖然沒有從法律層面直接損害公共利益,但行為人的大量註冊行為實際上破壞了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筆者傾向於斥之為“影響惡劣”,否則將是法律資源的極大浪費。

(2)駁回商標不利影響的判斷可能因主體不同或含義泛化而不同。如果將宗教偶像“觀音”或者民間信仰“媽祖”註冊為商標,可以判定為影響惡劣,予以駁回。但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及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通常不被認為有不良影響。

(3)由於各種歷史原因,雖然有些標誌與宗教或民間信仰有關,但與宗教相關聯的含義已被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特定的宗教或民間信仰聯系起來。壹般不認為有不良影響。

當然,還有壹些情況與商標的使用或管理無關,即實際上不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商標管理,但會因為其他原因而被駁回。如果商標中含有不規範的漢字或者不規範地使用成語,很容易誤導公眾,尤其是未成年人。如果任其廣泛使用,久而久之就會改變人們對正確漢字和成語的認知,這顯然不利於中國語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礎教育,並將產生深遠的“惡劣影響”。

由於商標申請難度越來越大,很多人為了商標註冊成功絞盡腦汁。但如果創新性太強,壹味追求新奇,引人註目,就容易違反不利條款,商標申請還是要三思。

以上是關於商標不良影響的駁回。如何理解這種“不良影響”?商標駁回復審的原因是什麽?商標被駁回也不要氣餒,按照知識產權整理的資料,壹步壹步操作就好。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八戒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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