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簡稱wipo)對商標的定義為:商標是用來區別某壹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誌。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
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為:"壹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
商標具有的特征為: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 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壹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誌。
(4)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壹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