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比企業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企業使用的商標是否與商標註冊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企業使用的商品是否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即標誌與商品的比較,標誌的比較是兩種圖案的比較,遵循以下原則:
(1)基於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
(2)需要對整個商標和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
(3)應在隔離比較對象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商品相似性可以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表,但主要看兩種產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是否相同。
2.企業使用的標識是否有在先使用、合法來源等抗辯理由。企業先使用標識,可以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或者企業使用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企業已盡合理審查義務的,也可以免除賠償。
3.商標註冊人是否使用涉案商標?比如商標註冊人從未使用過涉案商標,既然不使用就沒有損失,那麽被訴企業只要停止侵權就可以免除賠償。
起訴商標侵權的賠償是:
1,按照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綜上所述,商標侵權被起訴,應對方式是先看妳是否真的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如果沒有,可以收集自己沒有實施商標侵權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侵權;如果確實侵權,應當主動承認錯誤,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