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冒註冊商標的概念
司法機關已經明確界定了什麽是假冒註冊商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壹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上述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的概念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為了有助於理解假冒註冊商標的概念,我們還應註意區分假冒註冊商標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壹,從外延上看,假冒註冊商標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種;二是從商標的使用看,前者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後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三是在商品方面,前者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後者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第四,從責任角度看,前者應負刑事責任,後者不壹定負刑事責任;第五,前者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不正當競爭,後者不屬於。
第二,識別商標權人的法律和規範性文件
截至目前,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五條“涉嫌假冒他人商標或者廠名、廠址的,可以由被侵權企業進行鑒定,被侵權企業應當自收到檢驗樣品之日起七日內如實出具鑒定報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第十四條“假冒商標、包裝、裝潢或者假冒商品廠名、廠址的商品,應當由註冊商標生產企業或者商品生產企業進行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認定為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由法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並出具證明。假冒國外馳名商標的商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者該馳名商標的生產企業或者在華代理機構鑒定認證。”《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條例》第二十六條“對涉嫌假冒偽劣商品的檢測,應當由法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需要由侵權單位鑒定的,由
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其進行鑒定。《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三條“涉嫌假冒偽劣商品需要檢驗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抽樣取證,法定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書面檢驗報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標識的,被侵權人也可以進行鑒定,被侵權人應當自收到檢驗樣品之日起七日內如實出具鑒定報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不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樣品退還經營者。”
商標局酌處《關於認定使用註冊商標商品真偽問題的批復》(商標案[1997]458號)“使用註冊商標商品的真偽,由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進行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壹致的情況下,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真實合法的,以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關於認定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有關問題的復函》(商標案號[2005] 17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行為過程中,可以委托商標註冊人對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和商標進行鑒定,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定人沒有相反證據推翻鑒定結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
機關將采納鑒定結論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