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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復審抗辯

商標異議的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異議裁定後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對方需要在收到商標異議復審答復之日起30日內對本申請進行答復,商標異議復審及答復程序需要在2-3年內完成。以下是商標異議復審及答辯的相關信息。1.辦理手續(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附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2)準備答辯書:包括撰寫答辯書,寫出答辯理由和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3)商標代理機構代表被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答辯書。2.所需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2.商標代理委托書。(3)、商標設計創意、設計構思、專業設計證書、出具文字材料;(四)被異議商標的使用和宣傳;(5)、企業簡介;(六)其他相關證據。3.商標異議審查註意事項商標的異議審查階段體現了相關權利人對該商標的重視程度,所以無論哪壹方提出商標異議審查,對方最好就對方的相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答辯和反駁。被申請人在異議審查階段優勢很大,因為商標局沒有支持對方的請求,所以抗辯成功率高。但是,不能因為成功率高就放棄防守。對方當事人在審查異議時必須有組織有力的證據或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即使仍然使用原來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也會重新判決。這時候辯護是必要的,不如委托具有代理資格的專業知識產權律師積極組織相關材料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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