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咨詢的商標權和著作權的律師告訴妳,著作權優先於商標權。著作權人認為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商標未經其許可直接或者間接來源於其作品的,可以要求商標所有人停止使用該商標;同時,如果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合法,在商標主管機關註銷其註冊商標之前,商標所有人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沖突就不可避免了。《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侵犯他人包括著作權在內的合法在先權利註冊商標的,商標主管機關應當撤銷該註冊商標,但著作權法沒有相應規定。妥善解決二者在立法和實踐中的沖突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著作權與商標權沖突的例子也很多。總的來說,在保護在先著作權的同時,要註意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處理辦法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相關法律規定以《商標法》為依據:第三十壹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外,對註冊商標有爭議的,自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