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轉讓壹般采取以下形式:
1.合同轉讓: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這種轉讓形式壹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收取壹定的轉讓費。
2.繼承轉讓:註冊商標繼承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後,即其生命終結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在合並時被合並或轉讓。
3.因行政命令而轉讓:這種形式的轉讓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比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進行分立、合並、解散或轉制,必然導致註冊商標主體的變更。
轉遞途徑:申請人可以委托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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