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轉讓過程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2.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A.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
b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C.提交受讓方出具的委托代理委托書,在受理大廳直接提交受讓方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D.申請轉讓的,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E.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當提供經翻譯機構簽字確認的中文譯本。
3.商標轉讓時間:大概需要6-10個月。
商標轉讓有三種形式:
1.合同轉讓
轉讓方通過合同約定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這種轉讓形式壹般是有償的,即轉讓方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收取壹定的轉讓費。
2.繼承轉移
註冊商標轉讓有兩種情況:(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後,有繼承人按照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在合並時被合並或轉讓。
3.行政命令引起的轉移
這種轉讓形式壹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裏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比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進行分立、合並、解散或轉制,必然導致註冊商標主體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