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沖突是我國商標註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條塊分割的結果:條塊分割是指商號和商標分開保護,即商號保護和商標保護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不統壹;街區劃分是指商號和商標的註冊按級別區域進行,其相關的日常管理和保護由不同部門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註冊由國家商標局統壹註冊;商號納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範圍,分別由國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因此,商標權的有效範圍是全國,而商號權的有效範圍分為全國範圍和地方範圍。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企業和地方企業的市場競爭沒有地域界限,這些制度性的傷害和缺陷客觀上為那些惡意註冊或者註冊的人打開了方便之門。於是,壹些企業抓住這種“條塊分割”的缺陷,惡意使用知名企業的商標或字號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市場利益,誤導了消費者,從而造成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2.現行法律規範存在法律漏洞。
1993《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註冊商標可以撤銷,但《實施細則》中沒有列出“在先權利”,也沒有明確規定其內容。實踐中,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也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為在先權利,但沒有將商號權列為在先權利。2001第二次修訂的《商標法》雖然在總則中增加了第九條,但仍然回避了在先權利範圍的界定問題。而且根據1993修訂的《商標法》,已經連續使用到1997 65438+10月1的服務商標或者商號,即使與他人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也可以繼續使用。在這種相對不確定的法律環境下,將他人註冊的馳名商號註冊為商標,不僅實體上合法,程序上也容易。商號註冊對“在先權利”的專有權就更弱了。199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僅在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可能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內容或者文字”。事實上,能夠註冊的商標壹般都是最大程度地排除了“欺騙或者誤導”的因素,所以在這種非常寬松的註冊制度下,很容易將他人註冊的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見,我國現行法律規範的法律漏洞為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沖突提供了便利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現有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對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法律沖突沒有明確規定,客觀上存在壹些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為了試圖解決商號與商標的法律沖突,國家工商總局於1999年4月5日發布了《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意見》,其中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可能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第5條界定了“混淆”的範圍。應該說,意見的出臺為解決商號與商標的法律沖突提供了壹定的法律依據。但該意見的規定比較原則,比如什麽情況下認定為惡意註冊或者惡意註冊,意見沒有進壹步討論,操作性不強。而且這種意見從立法層面來說明顯偏低,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審判過程中不能直接適用。沒有系統的法律依據,使得侵權方往往抱有僥幸心理,這在某種意義上助長了現實中兩權之爭的激化。
3.經濟利益驅動的考量
商標和商品名稱都是識別標誌。它們都是企業商業信譽的載體,不僅反映了企業的商業信用、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也代表了商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能夠引導公眾進行消費選擇,蘊含著巨大的財產利益。正因如此,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商事主體更加意識到這兩個標誌對於占領市場、擴大影響力、獲取更大利潤是多麽重要。壹些企業總是盡力提高商標和商號的市場認知度,努力提供高質量的商品和服務,以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同時贏得市場。而另壹些經營者則被如此高的商業信譽和高額的市場回報深深吸引,往往使用他人的商標或商號來制作自己的商標或商號,以搶占馳名商標和商號帶來的巨大商業利益。可見,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權利沖突,是利益驅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