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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與企業名稱權有何區別?

法律主觀:

1、客體不同。 商標權的客體為申請並核準註冊的商標,是區別商品和來源的標誌,而商號權的客體只是區別企業本身的標誌,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舉個例子:如果壹個公司註銷了,又重新成立壹個新公司,那麽它的商號權就此喪失,而商標權可以發生轉移,辦理商標轉讓即可歸屬於新公司名下。 2、註冊機關不同。 商標權獲得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而商號權獲得是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遞交申請。 3、權屬性質不同。 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在我國,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有些國家及國際組織的立法中,會將商號權作為知識產權來加以規定,認為商號權也具有壹部分知識產權的屬性。 4、權利範圍以及時效性不同。 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並有法定的時效性,使用期限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商號權的行使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範圍內有效,並與企業同生同滅。 5、適用法律不同。 商標權人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並使用,商號權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6、表現形式不同。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商號只能通過漢字來表現。 7、權利的實現程序不同。 商號權:申請人向所在轄區的工商局遞交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註冊登記的同時,也就獲得了商號權。而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 8、同壹商事主體,只能擁有壹個商號權,但是卻可以擁有多個商標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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