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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提供產品說明書,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否侵犯了“獲取相關知識的權利”?兩者有什麽聯系和區別?

不提供產品說明書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與侵犯相關知識產權沒有關聯。

消費者知情權也可以稱為了解真相的權利,是消費者享有的了解其購買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由於消費者需要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供自己消費,因此需要了解和掌握其消費者的基本信息和特征以及產品和服務的售後事項。這自然涉及到知情權的內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產地、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檢驗合格證明、售後服務、規格、費用等信息。”由此可以總結出我國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壹是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服務內容、規格等。

其次,關於貨物的技術狀況,包括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成分、有效期、使用說明書、檢驗證書等。特別是壹些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尤為必要。再次,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後服務。在這壹點上,它關系到我國廣大問題突出的服務業。服務價格不明確,沒有形成良好的價格公示和監督體系,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消費者知情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我國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結社權、獲取相關知識權、尊重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權、監督權。把握消費者知情權在其他權利中的地位,對於理解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縱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發現,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安全保障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請求賠償權、結社權、獲取相關知識權、

壹般來說,消費者的知情權是行使這些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知情權,其他權利往往是壹句空話,無法行使和進行司法救濟。另外,消費者的知情權完全可以涵蓋其他權利,比如消費者獲取相關知識的權利,這其實只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壹部分或壹個方面。與其他權利相比,消費者知情權處於基礎性、普遍性、包容性和創新性的地位。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非法使用知識產權,侵犯國家知識產權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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