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商業秘密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和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眾有不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實施通過自研、逆向工程等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不特定公眾沒有不實施的義務。商業秘密是壹種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可能以文字、圖像或實物為載體,也可能存在於人的大腦或操作方式中。技術信息和商務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供應信息、產銷策略、投標中的標底和招標內容。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