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法律三要素: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
1、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是認定商業秘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
2、實用性。實用性是指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
3、采取了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秘密經權利人采取了壹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壹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商業秘密與壹般知識產權相比,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專有性、排他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眾均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
商業秘密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實施通過正當手段獲得的商業秘密,例如自行研發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眾並不負有不得實施的義務,只是因為並不知曉而無法實施。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內容: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商業秘密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第五百零壹條,合同訂立過程中泄露、不正當使用他人商業秘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有關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
3、《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對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