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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

商業秘密屬於 知識產權 範圍, 但是, 商業秘密與壹般 知識產權( 商標權 、 專 利權、 著作權 ) 相比, 具有其特殊性。 壹般 知識產權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其權 利取向的對象是( 法律空間效率內的) 任何人, 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 具有排他 性、 專有性、 獨占性、 絕對性, 是所有權。 而商業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範圍內 靠“采取保密措施” 產生的壹種權利,這種權利沒有對抗特定人範圍之外的善意 第三者的功能。 只要不是非正當手段, 第三者可以實施善意獲得的商業秘密。 具 體區別如下: 壹、 不同於 專利權 專利 是不允許重復研發的,在法律的空間效力內,對許可 合同當事人 外的任 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麽手段獲得與專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為經營目的對其實 施。 二、 不同於商標權 對於 註冊商標 , 在法律的空間效力內, 許可合同當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都 無權使用。 三、 不同於著作權 僅就其中的財產權部分, 就能對抗許可合同當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以上可以看出,商業秘密不同於壹般 知識產權,它作為壹種民事權利具有自 身的特殊性, 核心是它的相對性: 壹、 特定義務人之間的相對性 商業秘密是通過“采取了壹定的保密措施” 產生的,這種前提條件決定了這 種權利是在保密範圍內相對特定人的壹種權利,它不能對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 大連利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當手段掌握該秘密的人, 沒有明顯的排他性, 不具有專有性和獨占性, 不是絕對 權, 是壹種相對權。 從這個意義上看, 它是壹種債權。 二、 保密措施與不正當手段的相對性 對保密範圍以外的人, 實際個案中, 壹定程度的保密措施, 是否能構成法律 意義上的保密措施, 是相對比較對方手段而言的。 如果比較後有 證據 優勢, 則可 認為構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 對方也就構成了不正當手段, 商業秘密存在。 反 之亦然, 如果比較後沒有證據優勢, 則可認為不能構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 對方 也就成了正當手段, 商業秘密也就不存在。 實踐中, 除對方采用“反向工程” 或 “重復研發” 屬正當手段外, 其他具有證據優勢的手段也可被認為是正當手段。 企業在競爭中, 要研究如何運用商業秘密原理, 采取適當措施, 保護自身的 商業秘密。 同時, 也可利用合法手段獲取商業信息。 上述是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的區別的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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