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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和專利的區別

1.發明專利。發明專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該條規定,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進行改進而獲得的專利。2.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本條規定,實用新型是指通過具有壹定形狀和結構的產品設計方案獲得的專利。第三,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具有以下特點:1,是結合產品的設計;2.可應用於工業的設計;3.能給人美的享受的設計。由此獲得的專利稱為外觀設計專利。從理論上來說,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是不同的:從保護的角度來說,專利保護是最強的,具有極強的排他性。例如,我國《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技術,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使用其專利技術。但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明顯弱於專利,自主研發和反向研究不視為侵權。從保護時間來看,專利的保護期是有嚴格限制的,世界上很多國家對發明專利規定20年。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卻沒有類似的限制。只要保密,權利就永遠存在。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最強保護時間最短,最弱保護時間最長;對於同樣的技術,發明人有權選擇他認為最合適的法律保護。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對於同壹項技術,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並不是完全互斥的。這裏要註意不同的時間段:壹是專利申請日之前可能存在秘密;第二,從專利申請之日到公布之日,秘密可能存在;第三,自公示之日起,秘密消失。第壹階段保護商業秘密,第二第三階段保護專利,沒問題。確定專利保護,首先要確定什麽是專利: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專利有三種,分別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經申請人申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上述符合專利要求的發明創造將分別授予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因此,專利保護是基於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的公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授權。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對此有明文規定。所以,確定商業秘密的保護,要考慮以下六個方面:1。秘密為權利人業務範圍以外的人所知,當被稱為秘密的信息已被與權利人無關的人從專業雜誌上發現時,該秘密不存在;2.當秘密為權利人業務範圍內的人(包括員工、合夥人)所知,且被稱為秘密的信息已被公司老板、保安同時掌握時,其保密性存疑;3、內部保密措施,光有公司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是不夠的,公司還應該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4、外部安全措施,限制外人接觸秘密的壹切手段和安全措施,結果不壹定能防止竊密的發生,但至少應該增加竊密的難度;5、秘密的價值,如果它是秘密,那麽對於權利人和競爭者來說,可以用來獲利;6、開發秘密的難度,自主開發,逆向研究不視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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