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2011 1 1起生效。本細則實施後,如有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2010年12月15日
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商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商用車產品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關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家用商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商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商用車產品。
本細則所稱商用車產品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中的自制車輛(含底盤)、2.1款(乘用車)和2.1款(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本規則也適用於以購買的整車或II、III類底盤為基礎制造的車輛,即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第2.1.2.1條(乘用車)中定義的車輛,即改裝乘用車。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商用車生產企業和商用車產品準入管理。
第二章準入條件和管理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商用車產品類別,對商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實施分類管理。商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產品類別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商用車按產品類別分為貨車和客車,其中貨車產品包括輕型貨車和中重型貨車,客車產品包括輕型客車(含改裝車)和大中型客車(含改裝車)。詳見商用車分類表(附件1)。
第五條商用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在申請準入前,應當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第六條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申請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應當符合《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附件2,以下簡稱準入條件)中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
對具備壹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和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子公司、分公司)的準入條件可適當簡化。詳見《汽車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附件3)。
各商用車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設施要求見《商用車企業生產條件和設備要求》(附件4)。
第七條商用車產品準入條件:
(壹)商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相關標準和規定。
(二)商用車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3)商用車產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八條申請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表(附件5)壹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正在辦理中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和程序文件(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質量體系認證計劃的復印件。
(4)對企業設計、生產、營銷和提供商用車售後服務的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和保證生產壹致性的能力的說明。
(五)企業設立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六)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七)檢驗機構出具的商用車產品檢驗報告。
第九條申請商用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商用車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2)商用車產品簡介。
(3)車輛制造商和產品的公告參數。
(4)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5)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驗機構出具的商用車產品檢驗報告。
(七)關於商用車產品的其他文件。
商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商用車產品準入申請材料。
第十條改裝客車生產企業擬申請客車底盤生產準入的,應當符合《改裝客車生產企業申請客車底盤生產準入條件》(附件6)和《準入條件》的相關要求。
第十壹條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準入的商用車生產企業,在其基本情況或能力條件發生變化(包括企業重組、企業名稱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註冊地址或生產地址變更、增加產品品種或生產地址等)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請材料。):
(壹)企業相關條件發生變化,或者申請兼並重組。
(2)公司章程、並購重組協議和合資協議。
(三)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4)企業變更涉及項目建設申請及相關部門批準、備案文件,企業變更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描述。
(五)企業下屬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文件。
(六)企業變更前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企業對照準入條件的自我評價報告。
(八)列入公告的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產品清單和產品變更計劃。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對申請變更的企業進行評估;未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的,暫停新產品申報或生產資格。
第十二條商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準入條件》和《生產壹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生產、銷售等正常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商用車生產企業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