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科教興市主戰略,進壹步完善本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上海市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是鼓勵大學生依托科技自主創新、自主創業,培育技術創新人才, 拓寬大學生就業渠道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金來源與用途
第三條 創業基金主要來源於上海市政府財政專項撥款。資金規模為1.5億,分三年實施,每年5000萬元。
第四條 創業基金鼓勵上海市高等院校、區縣政府出資配套,吸納社會資助。
第五條 創業基金主要分“種子資金”、“創業資金”兩種類型,用於培育大學生自主創新、創業能力。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創業基金的主管部門,並聯合設立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創業基金的年度計劃安排、立項審批、監督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制訂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創業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是創業基金的常設管理機構,負責創業基金的日常管理,編制相應的操作規範、規程,定期向管委會作工作報告。
第八條 管委會委托上海科技投資公司負責創業基金的資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資公司與有關高等學校組建面向全市的創業基金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機構”),並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關於委托機構條件:必須依托大學科技園的創新、創業服務環境,落實有關創業基金的配套資金(不少於50%匹配),設立獨立的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部門;提供大學生創業過程的相關培訓、咨詢服務。
第四章 支持對象與支持方式
第十條 創業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屆畢業生(含畢業階段在校生和離校應屆畢業生)、在讀碩士、博士生及其所創辦的企業(含上海戶籍外地高校的專科、高職、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對象的基本條件如下:
(壹)身體健康,品學兼優,具有壹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
(二)原則上必須完成學業,提供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提供在滬居住證明;
(三)申請項目需符合國家、本市產業導向與就業需求,具有壹定的技術先進性與開發價值;
(四)無不良信用和違法紀錄;
第十壹條 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業基金分為“種子資金”和“創業資金”兩種方式支持大學生的技術創新與創業活動。
(壹)種子資金(實施細則另定)
1、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持大學生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產品研發,以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為創辦企業及科技成果轉化創造基礎來源。
2、支持經費壹般項目不超過1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20萬元。
3、項目實施周期壹般不超過壹年。
4. 探索投轉股的項目投入機制。
(二)創業投資(實施細則另定)
1、以無償資助或投資資助方式,支持大學生依托自主技術成果創辦企業(包括創辦創意類、科技咨詢服務類企業);
2、壹般項目支持經費不超過30萬元。
3、創辦企業者,必須有不低於申請資助經費30%的自籌資金;
4、項目實施周期壹般不超過兩年。
5. 探索有償資助或投轉股的投入機制。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大學生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經所在學校校內主管部門推薦(需蓋公章有效),向委托機構提出申請。實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條 委托機構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負責受理全市創業基金項目的申請。
第六章 審理與審批
第十四條 在管委會指導下,委托機構遵循科學管理、競爭擇優、公正透明的原則,負責創業基金的立項審理(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
第十五條 立項審理工作規範及審查標準由委托機構負責制訂,報送管委會批準後執行。
第十六條 委托機構必須根據立項審理意見,提出創業基金支持項目建議,報管委會審批。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委托機構負責對創業基金支持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及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對實施效果好的項目,委托機構有義務協助創業者聯系進壹步的社會融資。
第十九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人、承擔企業需對創業基金項目的計劃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消,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委托機構審核,報基金辦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條 因運行不良或瀕臨破產的項目或企業,需履行清算核銷手續,報基金辦審核,報管委會批準。
第二十壹條 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人、承擔企業在合同到期後,向委托機構報送有關項目驗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送基金辦審核批準。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