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脅迫的手段,勒索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了得到“非法”財物,用合法內容嚇唬受害人(馬馬虎虎先叫受害人)也是敲詐勒索。
但是,如果這些財物本來是可以通過上述合法的內容獲得的,那麽為了省略這個程序,方便大家,把內容嚇唬壹下,把這個信息傳達給受害者,這算不算敲詐勒索罪?
比如專利權人利用專利訴訟嚇唬侵權人,要求賠償許可費1,000元。是敲詐嗎?
(或者說債權人通過起訴來恐嚇債務人是敲詐?)
如果不起訴,不知道10000元是否屬於合理合法的範圍。
那怎麽能說“這1000元包括違法部分”是威脅被害人而不起訴呢?
我們假設在這個例子中,65,438+0,000元不涉及其他非法的可能性,不是盜竊,搶劫,挪用,拖欠賬款...唯壹可能觸犯的法律就是敲詐勒索。
但在敲詐勒索的定義中,有壹個必要條件是“非法”,這是壹個循環定義:
法官:妳違法了——妳違反了A法,違法的原因是妳“為非法目的賺錢”。
被告:為什麽這個目的不合法?
法官:為了這個目的是違背A的。.....違反了a...違反了a...違反了a...
.....這聽起來很蠢嗎?
法律就是這麽規定的太棒了,妳沒得商量。
換句話說,這種罪想說就能說,不想說就不能說。
覆手為雨,循環論證罪(我自己定義的,法律上有很多這種情況)甚至比中飽私囊罪還要霸道。
如果妳不認為這是敲詐,
那麽如果專利權人再加壹條威脅:如果妳不給我1000元,我就向證監會舉報——侵權人此時在IPO。這算不算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