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產權交易行為,促進產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推動國有、集體產權和其他產權的有序流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產權交易市場從事產權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是指包括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交易,是指產權主體將合法擁有的產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實行有償轉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交易市場,是指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第四條 (原則)
在產權交易市場從事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進場交易)
本市所轄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應當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
中央企業國有產權和其他產權,可以進入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產權交易,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第六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負責本市產權交易市場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產管辦)是本市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機構,負責擬訂產權交易市場的政策、規劃和管理制度,監督產權交易市場的業務活動和中介機構活動,查處違規行為,指導產權交易中介行業協會工作。
本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國資委和市產管辦做好產權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產權交易市場第七條 (性質)
產權交易市場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第八條 (章程)
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制定章程,規定其組織架構、會員管理和機構運作等事宜。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聽取市產管辦意見,並報市國資委批準。第九條 (交易規則)
產權交易市場應當根據經市國資委批準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依法制定相關交易規則,並報市產管辦審核。第十條 (服務功能)
產權交易市場應當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等服務。
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建立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網絡平臺,形成可供上網查詢的信息網站和數據庫系統,及時提供產權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產權交易市場建立的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網絡平臺,應當與國資、工商等有關權證變更登記管理部門實現網絡互聯或者信息交換。
產權交易市場可以為產權交易提供價款結算服務。第十壹條 (會員)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中介機構,承諾遵守產權交易市場章程,書面申請並經產權交易市場認可,可以成為產權交易市場會員。
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將會員情況向市產管辦備案。第三章 產權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第十二條 (委托代理)
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出讓方、受讓方可以委托產權交易市場的會員進行產權交易活動,並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三條 (出讓方提交的材料)
出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市場提供下列材料:
(壹)出讓方的有效資格證明;
(二)出讓方產權權屬的有效證明;
(三)準予產權出讓的證明;
(四)出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有、集體企業出讓整體產權,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經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出讓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時,應當出具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的證明材料。第十四條 (受讓方提交的材料)
受讓產權的,應當向產權交易市場提交下列材料:
(壹)受讓方的有效資格證明;
(二)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核實和審查)
接受委托代理的會員應當對委托方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對產權交易主體資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審查。
出讓方、受讓方對其提供的產權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第十六條 (信息發布)
產權交易市場實行產權交易信息掛牌制度。
產權交易市場對提供的產權交易信息進行分類、整理,並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產權交易市場信息網絡發布平臺發布,還可以同時通過媒體或者采用推介會等形式,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