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服務,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科技工作,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科技發展計劃、星火計劃、農業科技推廣計劃;科技計劃申報(火炬、技改、雙加、產學研、推廣、振興等計劃);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負責當地政府及國家級星火計劃項目、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初審、申報。
(四)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負責科技“三項費”、科普活動經費和科技專項經費等有關經費的預算、決算及監督管理;組織申報國家中小型科技企業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積極為企事業單位申報市級以上各項科技經費服務。
(五)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工作;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的申報初審;軟件企業與產品的認定初審;科技型先導企業的申報管理;審核企業申報的新技術及其產品、技術性收入核定表。
(六)負責科技成果的管理。組織科技成果鑒定與新產品定型鑒定,科技成果的登記、申報、獎勵,科技保密、科技檔案,企業評優與報獎。
(七)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規範指導並促進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
(八)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知識產權工作、專利管理和專利行政執法。組織制定知識產權工作規劃、計劃,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管理辦法;協調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工作,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體系;組織和推動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產業化;知識產權統計、宣傳普及與培訓。
(九)負責民營科技企業審查備案及服務管理工作;園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初審管理工作;社會團體(科技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科技型)、科技事業單位的登記、變更、註銷初審工作。
(十)負責人民政府專家顧問團工作。
(十壹)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進行政策引導、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二)負責科技統計、科技宣傳、科技培訓、科技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十三)負責科技外事工作。歸口負責與國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承辦科技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的任務批件,邀請國外專家來當地進行技術交流,承擔上級科委下達的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項目的管理。
(十四)負責管理科技中心,指導協調科研單位及基層部門科技工作。
(十五)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