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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戰略部署,將上海建設成為創新主體活躍、創新人才集聚、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生態優良的綜合性、開放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科技創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創新戰略高地和全球創新網絡重要樞紐,為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提供重要支撐。第四條 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堅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以制度創新推進保障科技創新;堅持面向科學前沿,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堅持需求導向和產業化方向,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堅持營造良好的創新生態環境,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堅持全球視野,以開放引領創新;堅持科技創新服務民生改善,服務超大城市治理。第五條 本市建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制,根據國家戰略部署和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要,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設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推進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工作的推進和落實。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體制機制改革、綜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資以及區域聯動等工作。

市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本市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與科學技術普及等工作,推進本市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市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市高等院校培養創新人才、提升創新能力,推動高等院校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與產業發展聯動。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本市產業技術創新,推動新興產業發展,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

市商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國有資產監管、司法行政、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協作配合,***同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並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應當明確推進建設的戰略部署、階段目標以及具體的工作措施和責任主體。區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開展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的具體目標和要求,並納入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整體布局重大戰略項目、重大基礎工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根據區域定位及其發展優勢,完善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城市空間布局。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加大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基礎研究、重大***性關鍵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優化完善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鼓勵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科技投入的統籌與聯動管理,優化整合財政科技投入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壹的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平臺,實施科技投入績效評價,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第九條 本市加強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營造有利於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本市根據長江三角洲區域壹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要求,建立協調合作機制,構建區域創新***同體;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與協同發展。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情況以及階段目標實現情況。

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發布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報告,公布創新主體、創新人才、創新能力、創新生態等方面的情況。第二章 創新主體建設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積極參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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