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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費的收費標準

民事訴訟活動中的上訴費收費標準與壹審收費標準完全壹致,壹審收費標準也是根據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涉及物業糾紛,且物業糾紛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收取50元訴訟費;離婚案件訴訟費50-300元不等;其他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約為50~100元。

1.民事訴訟上訴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是什麽?

民事上訴訴訟費的收費標準與壹審相同。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據實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按付。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二,訴訟費用的繳納有什麽規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壹審訴訟費由原告預交。被告上訴的,上訴費用由被告支付,壹審、二審的訴訟費最終由敗訴方承擔。原告在確定標的額時必須實事求是。如果出價金額過高,意味著敗訴風險很大,敗訴後訴訟費必須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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